何炳松历史写作方法论

发布时间:2018-03-25 05:55:16
  【内容摘要】何炳松是中国近代史上着名的历史学理论家。他的历史写作方法包括通史与正史并存,集体修史,历史编撰考虑的诸多问题,历史着述基本要求,编撰史学史、中国通史、文化史和历史教科书方法等。他为新史学的传播与构建做出了相当的贡献,理应在中国近代史学史上占一突出席位。
  
  【关键词】何炳松 历史写作方法 通史与正史并存 集体修史。
  
  何炳松(1890-1946),字柏丞,浙江金华人。关于何炳松先生的生平和史学理论着述,请参看本刊2012年9月《何炳松的历史哲学》一文,兹不赘述。
  
   一、通史与正史应该并存,不能独尊通史。
  
  1925 年月,何氏在《民铎杂志》上发表《< 史通> 评论》他说:“夫吾国史病,病在不通。”[2](P106)而不通之根在于重人物,以致《二十四史》等同史料。纪事本末和通史诸体之可贵,在于轻人重事。针对当时学术界部分人编通史以代正史的主张,何氏认为,正史为“史料之库”,通史为“便览之书”,如果徒求“便览”之书而废弃“史料之库”,是为舍本逐末的做法,他从四个方面加以具体的论述:其一,“诚以为正史者乃守先待后之业,所谓记注者是也。通史者乃钩元提要之功,所谓撰述者是也。前者为史料,所以备后人之要删,故唯恐其不富,后者为着作,所以备常人之浏览,故唯恐其不精。”所以它们应“相须而成”“,不能相混”.其二“,夫良史之才,世称难得”,所以我们应该“谨守绳墨以待后人之论定”,否则的话,“万一世无史才”,而史料全失,岂不“遂无史书夫?”其三,“着作必有所本,非可凭虚杜撰者也。故比次之功,实急于独断之学。
  
  若有史料,虽无着作无伤也。”其四,当今之世,科学昌明,学术发达,学者兴趣各异,“欲取资料,均将于正史中求之。予取予求,见仁见智,各能如其愿以偿。至于通史之为物,钩元提要,语焉不详。以备浏览或有余,以资约取必不足。”[4](P4)他提倡西洋史的那种做法,“一方固努力于撰述之功”,“一方并努力于记注之业”,他们“对于国史材料之搜集,莫不聚精会神,唯力是视”.1930 年,何氏在《通史新义》的自序里再次提到了上述理论。
  
   二、集体修史主张。
  
  唐刘知几、明万斯同及清章学诚等都曾论及过领局修史之诸多弊端,在何氏看来,我国自东汉领局修史以来,将近二千年的历史,国史的修撰,从未终止过,“吾国修史之发达,史籍之丰富,实为世界之冠”,所以他说,“然吾国国史得以继续罔替,以乞今兹,愈于西洋古代之几无史籍可言者,不可谓非领局修史制度之功也。”并认为“废止官修制度之主张”实乃“因噎而废食”[4](P3)。他具体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他看来,历史研究“步骤甚繁”,“一事之微,动经岁月”,而且“史之所贵者义也,所具者事也,所凭者文也”,而“义存乎识,事存乎学,文存乎才”[4](P72)。由此可见,何氏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了集体修史的主张,一方面,人的生命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修史过程过于复杂,“耗时多也”;另一方面,修史对于“才”、“学”、“识”都有相当的要求,而这些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很难同时具备,即修史领域内“少全才也”.正因为如此,何氏主张集体修史,在修史过程中分工合作,发挥各自的特长。
  
   三、关于历史编撰应该考虑的问题。
  
  定主题的界限。何氏认为“,史事如环,原无首尾”,而人的精力非常有限,因而他说:“研究如欲精深,主题必当有限。夫人生白首,难穷一经。况人事万千,焉能尽究”[4](P54).可见,他非常重视确定研究的范围,反对漫无目的或包罗万象的研究。
  
  定史事之期限。何氏认为,史事自何时始,至何时终,都不易确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其统一事业终点易求,肇端难定,再比如封建制度之兴衰“,其始末均属难定”.
  
  定史事之去取。关于史事的去取,何氏认为,这实际-亡是衡量“史事价值问题”.他说:“所谓价值,当然非某事为优,某事为劣,或某事有益,某事无功之意,实指某事在某篇中是否重要而不可缺。”他举例说,如要论述秦始皇统一中国,则“凡有关统一成功之史迹,均应详述无异。如为篇幅所限,不能不加以去取,则当视其与统一成功关系之深浅以为断。深者取之,浅者去之。或可无论深浅,并蓄兼收,稍别详略以视轻重。深者详之,浅者略之。”并认为,“详略去取,初无标准。史识可贵,意在斯乎?”[4](P55)定各部因果之关系。此说在《历史研究法》论文中没有提及,在对应着作中何氏予以了补充。他认为,历史与自然科学不同,“仅有因果关系而已”,历史学家的职责不是探求规律,“史家所求者,因果关系而已”,故只要做到“篇中无孤立之事迹,各事有相互之关系”[4](P59)就可以了。
  
  明陈迹之变化。何氏认为,为了阐明历史的变化发展过程,在编比史事时,应注意阐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为原状,第二为活动,第三为活动所产生之新境。“三端既明,即称良史。文才优劣,可不问焉。”并从选材的角度加以论述,他说:“凡不足以表示原状变动及变动之结果者,不宜采入史中……未尝变动之原状,昙花一现之行为,以及突入起来之奇事,均非良史之材,当以割爱为尚。”[4](P60)定史事之轻重。在何炳松看来“,史事自身,初无轻重”,关键是看它与要阐述的主题的关系,所以他反对“根据私人评论,以辞藻表其轻重”,认为只需“重者详之,轻者略之,读者自能得之言外”[4](P60)。
  
  定烘托材料之多寡。何氏认为,这些材料可以“增加生气”,使所述事迹“栩栩如生”,至于这种材料的多少,则“;初无一成标准,专视史家之才识如何”,关键是不能“夺重要事迹之篇幅”和“妨因果关系之叙述”[4](P61)。
  
  何氏还谈到编撰时所用的方法,即把上述几个问题加以具体化,也就是相出实际的办法来。
  
  分成段落以类相从。何炳松认为,“全篇须具一贯精神”,“欲求一贯,则凡相同事迹,均当以类相从”,即把要编比的史事分为政治、经济、宗教、学术等五个大类,“大段可再分为小段,小段可再分为几事”,组成条理,从而排比成章。并认为这是编比中“最难之事”,“最不易得心应手之事”[4](P58)。
  
  求各段之间的连锁。何氏主张,在叙述史事时,应注意过渡,上段所述之事,下段要稍提,即“穷原竟委”[4](P59),使想上下文产生密切联系。他说:“事迹贵能互相联络。”并认为“,欲求联络,则凡先后相生,均应循序比次”,力求把它们“揉成一个整体的浑沦”[2](P257)。
  
  注意特异的变化。在何氏看来,我们研究历史,不但要明白“改造运动的结果”,更要明白“原状”和“改造原状的运动”[2](P258),亦即明白其演化的过程,防止历史变为死的。
  
  表明事实的轻重。以往的历史着作在表明史事的轻重时,“用许多不合理的形容词来赞美或攻击”,这是一种文学的手段,它不伦不类,不合科学态度,是一种“不负责任信口雌黄的办法”[2](P258)。正因为如此,何氏反对“史论史评”,并主张它们不应该在历史着作中占丝毫地位,他说:“史重平叙,评议非宜。”[2](P1)在他看来,科学的方法应该是对于重要的历史事实加以详叙,给予较多的篇幅;相反,对于不重要的历史事实,则可以加以略叙。
  
  烘托史料之运用。历史文章要能够“情挚气昌”,烘托材料肯定少不了,但如果运用过多,就成了“画蛇添足”.究竟要运用多少为佳,这要看着者的“识见”如何。
  
  何氏关于历史编撰时应注意的问题的阐述,非常详尽全面,且极具可操作性,在他之前并不多见。当然,要写出上乘的史学论着,则又关乎到史家们各自的才识如何了。
  
   四、历史着述之基本要求。
  
  (一)文史要分别清楚。应该说,何炳松还是比较重视文学的。他说“:若史家二不能文,则研究结果之发表,断难完美。所谓‘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也。”[4](P62)还说“:大史着应有充实完美之文章,固不待言。史文与常文同,最重全文结构。洋洋洒洒,总期能融会贯通,所谓一气呵成,一线到底之道也。”
  
  在他看来,“大抵凡欲行诸笔墨,均需具有文学良才。固非独史着为然矣。”但是,他又认为,历史与文学毕竟不同,“历史着作,贵能如画像然,全身毕现。史之宗旨,不在激动感情,而在使读者了然于特异活动之真面。”当然,着作完成之后,如果文采优美,“足使读者神往”,那只是“偶然之结果,并非史着之正宗”.可见,何氏认为,史着具有文采当然好,但不能刻意去追求它,“史家所求者,本不在动情之事迹”,“史贵真确,不尚文词”,由此,他也反对“视文采不明之良史为不值一顾之书”.
  
  在何氏看来,史家应该重视文学,但他反对文史合一,把历史视为文学之“别子”或“支流”,认为这导致了“史学之不能进步”.他说:“文章之士……或意在咫尺,而思隔山河。神思所运,舒卷自如。至于史家则不然矣。史之泉源,厥唯史料。史料既缺,史着遂穷……覃思之人,可为文士,而不必为史家。”[4](P63)可见,何氏认为,史着必须忠实于史料并受之约束,而文学作品中,作者可以大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天马行空。正因为如此,他反对文人作史,“未尝习史法之人,即不应负作史之责任”,如果以小说方法着作历史,则“谬误之见,千里毫厘”,并说:“至今尚一任文士随意为之,宁非奇事。”[4](P63)最后,他主张史家可“先成专门之书,备专家参考之用。另着通俗之本,供常人浏览之资”,因“读者不同其人,着作应异其质”.可见,他并不反对通俗之史书,但认为无论专门或通俗之史着,均应以“真确”为标准,“若欲一书两用,势必两败俱伤”.
  
  (二)着作要一线贯穿。何炳松认为,“着作特点,贵能贯通”,认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运用“推理之能力”,对史料加以“诠释功夫”,否则的话,则读者“或如置身杂肆,应接不遑。或如五色迷目,莫名其妙”[4](P64),因而他主张史着之中,除史料大纲之外,应并有“钩元提要之功”.并说司马光之《资治1“一气呵成,始终贯彻”.
  
  (三)着作者要有反省的功夫。何氏说:“迨着作竣事之后,宜再束之高阁,期于相忘。然后再取而读之,指瑕索疵,重加点窜,则欠缺难明之点,必能昭然在目。再三易稿,不厌其烦。或多述详情,或更加诠释。总期本末具备,各事关联而后已。着作如此,庶几近焉。”[4](P66)何氏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值得我们大力提倡。
  
  (四)叙事要恰如其分。在叙事的过程之中,何氏主张,“是非虚实,务使恰如其分”,“若轻率武断,漫不经心,岂特厚诬将来,亦且有惭良史”.并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若有两人以上之暗合,则可直述其事;若众说纷纭,则可有“或”“殆”
  
  示近真未定;若只有一个孤证,则引其人之言即可;若事出传闻,则在叙事过程中,可用“相传如何而如何”之语言。
  
  (五)要尽量利用成文。何氏认为“,叙述史事,以能利用成文为上,盖撮要转述,决不能有原料之真,而割裂裁剪,尤难免有断章之虑。”这一点从何氏的很多文章之中可以看出。
  
  (六)关于注脚。章学诚说:“诚得自注以标所去取,则见闻之广狭,功力之疏密,心术之诚伪,灼然可见于开卷之顷。”何氏深受章氏的影响,他说:
  
  “史家欲显精能,莫若标明其来历。”[4](P68)他认为注脚主要有这么一些功能:表明材料来源;保存了可用的书目;革除剽窃的恶习;表示作者的人格。并把注脚大体分为三类:其一,“卷数页数之注明”.
  
  主要是表明材料之所在,以便读者检索,这种注释以明确为贵,有时还要附带注明版本。其二“,成文之抄录”.既包成文,亦明出处,但对原文应“依样照抄”“,丝毫不苟”,不应“割裂裁剪”.其三“,考订异同”之注释。此种注释实际上是“证据之讨论”[4](P68),以见作者决断之谨慎,通常是先叙诸家之说,并一一加以评价,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如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考异》等。
  
   五、关于史学史及中国通史之编撰。
  
  1929 年,何氏和郭斌佳合作翻译了《西洋史学史》,在《译者序》中,何氏说:“译者窃不自量,尝试致力于中国史学史之编辑,以期于吾国之新史学界稍有贡献唯觉兹事体大,断非独立所能奏功,且此种研究为吾国学术之创举,尤非先事介绍现在西洋新史学之名着不足以资借鉴。”[3](P231)由此看来,何炳松曾拟编中国史学史,但觉得很艰巨,非独立所能完成,遂先介绍西方史学名着以资借鉴,故就有编译《西方史学丛书》计划。这个计划的另一本书是英国史学家古奇(Cooch)的《十九世纪之史学与史家》。上述两部西方史学着作,前者详于西方上古与中古史学史,后者则主要叙述近世的西方史学史。对于这两本书,何氏给予深意,“吾人得此二书,则译者计划中之西洋史学丛书可谓规模粗具矣。岂非平生一大快事哉?”[3](P231)可见,何氏编译这套丛书,即意在“史学史”之建立。故王玉璋说:
  
  “史学界闻人如何炳松先生即从事此项工作之首要人物,一方面力为倡导,一方面从事于实际工作,贡献学人者良多也。”[6](P176)看来此说并不为过。早在 1925 年,何炳松就有撰着中国史学史的愿望,1928 年冬,应上海公学史学会的邀请,就中国史学演化做讲演,并开始研究宋元学术思想,目的是为写一部《中国史学史》做准备。他在《浙东学术溯源·自序》中写道:“着者所以要研究这一段中国学术史,本有他的动机。当民国十七年时,他很想立志去述一部《中国史学史》。当时他想,研究中国史学史北宋以前的一段是比较简单而容易,南宋以来的一段却就茫然无头绪了。因此他就先去研究南宋末年浙东诸家的学说,同时并亦研究程朱陆三家的学说。”[4](P31)对于如何建设“中国史学史”,在《浙东学派溯源》自序中,何氏说:“要研究中国史学史必须研究中国学术思想史,要研究中国学术思想史必须研究浙东学术史。”[4](P310)这一观点虽然带有何氏个人的成见,但仍有他的可取之处。
  
  上世纪 30 年代初,商务印书馆《中国文化丛书》的出版计划中,列有何炳松着《中国史学史》,但由于“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相继爆发,商务印书馆被焚毁一空,国难深重,这本书始终未能出版,这对何氏来说,不能说不是一大憾事。
  
  何氏之所以重视介绍西洋的史学原理,其落脚点在于改造中国史学,更具体一点说,就是欲编撰一部新的中国通史。关于编制中国通史、中国文化史、和历史教科书的要求与方法,限于篇幅,另作文阐述。
  
  参考文献:
  
  [1]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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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寅生,房鑫亮。何炳松文集(四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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