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1-07-11 20:54:38
  摘 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全方位对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开创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纪元。本文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服务非公经济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监督; 非公经济。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使其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正在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来说,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是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本文拟对检察机关如何切实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路径进行一些探讨。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虽发展迅速,但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人员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使得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方面相对不平等; 二是对侵犯非公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不足; 三是针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 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挠非公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时有发生; 四是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仍然存在; 五是少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六是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被害人的维权渠道较少。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而这其中,又以最严厉的刑法保护缺失较为明显。《刑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明确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②,然而在具体法律规范的设置方面,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很难做到平等。一是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身份方面的差别待遇。刑法中有多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表述来限定犯罪的对象,体现了对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优先保护,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保护明显弱化。二是罪与非罪的差别。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类似行为时,由于立法的缺失,并不能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也就形成了同等条件下的不同的罪责的适用。三是刑罚轻重的差别。如职务侵占行为不论数额多么巨大,后果多么严重,最多只能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而对于贪污行为,只要犯罪人贪污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方略,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理所当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缺位。
  
  ( 一) 诉讼监督理念的异化。
  
  诉讼监督理念的异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敢监督。
  
  有些检察干警在非公有制经济监督中考虑过多、顾虑重重,或受到外界干扰,导致不敢坚持原则; 或者担心监督效果不好,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也不敢及时予以纠正。二是不善监督。有些检察干警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混同,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专业性和强制性,因而在思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三是不愿监督。中国“特色”的熟人社会现状,使得有些检察干警基于维护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不愿去开展诉讼监督工作。
  
  ( 二) 诉讼监督能力的欠缺。
  
  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制约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发展。一是诉讼监督重点不突出。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许多诉讼监督事项是一些轻微违法甚至是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对于非公有制中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缺乏了解有关非公有制企业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检察机关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无法发现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或者掌握监督对象具体执法情况滞后等原因,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对需要监督的事项及时开展监督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 三) 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一是法律规范的滞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盲区。二是诉讼监督的刚性不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方式,但对执行机关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监督的权威不足、效果不佳。
  
   三、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路径及探索。
  
  ( 一) 积极转变诉讼监督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理念。
  
  检察机关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观念,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工作大局的观念。树立“主动发现、理性监督”的诉讼监督理念,使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部门从等案上门向主动发现转变,从坐堂办案向调查核实转变,从诉讼结果监督向诉讼全过程监督转变,从单一监督方式向多元化监督转变; 在履行监督职能中,既加强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机关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促使有关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共同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二) 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找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切入点和结合点。
  
  1. 立案监督方面。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当立而不力、不应当立而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同时更加注重厘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 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 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事实犯罪的界限; 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③2. 侦查活动监督方面。重点监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3. 审判活动监督方面。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妨碍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各类诉讼案件,及时采取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生存与发展营造公平的执法环境和良好的司法秩序。4、执行监督方面。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被害人的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三) 改进监督方式,强化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针对性。
  
  诉讼监督是一项主动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也需要切实转变旧的监督方式方法。要从坐堂办案向调查核实转变。开展调查核实是诉讼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检察人员习惯过去的坐堂办案、书面审查的办案方式,往往把监督变成法律文书上的文来文往,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可有可无,效果亦不甚理想。在日新月异的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趋势下,只有走出办公室调查核实,切实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善于用诉讼违法调查的相关制度机制,通过询问证人、查询调取或者复印相关材料,进行勘验、鉴定等调查手段,查明违法行为的确实性,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澄清或监督纠正,体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四) 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交流,真正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
  
  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服务发大局的观念,与非公有制企业多沟通交流,了解企业的真正需求,找准服务的准入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进而提升服务效果。一是“走出去”,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通过开展检察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宣传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职能定位,宣讲与职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适当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调动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迎进来”.通过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配合协调企业予以解决,营造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氛围。
  
  [ 注 释 ]
  
  ① < 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非公企业发展 > 课题组,应培礼,邹建华。 陈邦达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J]. 犯罪研究,2016( 3)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11:4.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J]. 检察日报,2016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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