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加强经济合作的可能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3-08-14 13:28:58
   摘要:作为东亚两大经济体, 中国和日本之间形成竞争关系难以避免, 两国在国家实力对比、伙伴关系发展、地区制度偏好等方面形成了明显的竞争态势。尽管这种竞争对立关系长期存在, 中日仍然能够在经济外交相关领域开展合作。这主要是因为, 中日竞争不合作带来的国际风险与代价较高, 一味竞争可能带来双输局面;并且, 两国开展合作的成本较低, 两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共同制度联系有助于降低合作难度, 适宜的时机亦为中日接近提供了便利。第三方市场合作正是竞争中的中日加强经济外交合作的又一个鲜明例证。可见, 当前竞争对手国之间的博弈逐渐呈现非零和的特点:既是对手, 又存在可以合作的空间与潜能;不过, 由于其中的竞争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中国还需在合作过程中保持清醒, 继续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竞争对手国; 国际合作; 经济外交; “一带一路”; 第三方市场合作;
 
  
  中国与日本是东亚地区的两大重要经济体。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 中日在东亚地区两强并立的状态日渐明朗, 形成了两国在东亚乃至亚太地区相互竞争的态势。不过, 中日两国经济联系密切, 两国之间依然存在多层次的经济合作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外交活动。也就是说, 虽然中国和日本互为地区竞争者, 但这样的身份并未完全成为两国开展经济外交合作的阻碍。
  
  在国际关系领域, 国家间合作意味着相互协调, 而协调往往在同类行为体之间更容易得到实现。对于相互竞争的国家而言, 合作虽并非完全不可得, 但因彼此间缺乏互信而需付出更大的协商成本, 只有在合作收益明显超过协商成本时, 合作才有可能。这意味着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中国和日本作为争夺东亚地区主导权的对手, 尽管风波不断, 但两国间的经济外交合作的确客观存在并持续发展。这种经济外交合作是为何以及如何在中日这两个地区竞争者之间形成的呢?本文认为, 除了合作带来的利益外, 竞争不合作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代价也会促使竞争者转向合作。基于此, 本文将探究作为竞争对手的中日两国开展经济外交合作的条件与可能性, 并以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进行分析。
  
  一、中日关系中的竞争与合作
  
  中国与日本同为东亚大国, 均具备成为地区主导国的能力、潜力和意愿, 但由于共同主导难以实现, 中日不可避免地在多方面形成竞争关系, 两国为争夺东亚地区主导权而展开的竞争时常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 日益增强的国家间相互依赖与不断变化的地区形势又促使中国和日本需要超越简单的竞争对立关系逐步探求合作的可能。中国和日本具有复杂的竞合关系, 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重视, 他们围绕着中日竞争在各个议题领域的表现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一) 国家实力
  
  在国家实力对比方面, 中日都力争强化自身的经济实力。20世纪中后期至21世纪头十年, 日本在综合国力上始终强于中国, 在带来东亚经济腾飞的“雁行模式”中, 日本作为领头雁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其经济实力在所有东亚国家中位列第一。但90年代后, 日本因产业升级缓慢而逐渐丧失领头雁地位, 中国却在全球信息化浪潮推动下,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了快速崛起, 并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东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从整体经济实力看, 当前的中国强于日本。可如果深入到产业竞争层面, 中日两国在进出口商品结构、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明显存在不同的竞争力优势。1以制造业为例,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制造业行业, 日本则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制造业部门。2换言之, 中国并非在全领域的经济实力上强于日本, 中日在不同产业领域竞争中的表现各有千秋。
  
  另外, 从国家实力的输出及影响看, 中日两国均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开展经济外交, 以对其他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产生影响, 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上风。中日两国在商业领域特别是对外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 因为基建投资出口不仅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还能帮助拓展与其他相关国家及多边发展银行的更密切联系。32013年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并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实施“一带一路”的先导, 而后中国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AIIB) 顺利成立并启动, 这让日本感受到巨大的压力4.针对此, 日本于2015年提出在亚洲范围内推广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并构建“高质量基础设施合作伙伴关系”5, 意图借此与中国争夺海外基建投资权益, 对冲“一带一路”倡议给日本经济输出带来的影响。6日本以“高质量”抗衡中国的“低价格”, 7资金布局上也在“一带一路”沿线支点国家或枢纽地区不断加大投入, 与中国形成明显的竞争态势。8“交友之争”“合作之赛”“市场竞争”的势头似渐明朗。9就竞争结果而言, 尽管中国在夺得雅万高铁等基建项目上略胜日本一筹, 但日本高铁技术的良好口碑依旧不容小觑。中日在基建等实力输出方面的竞争一部分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 而第三方国家在中日之间的摇摆立场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中日竞争的复杂性。10
  
  (二) 伙伴关系
  
  在争取地区伙伴支持方面, 中日两国的外交战略及其对伙伴对象国的选择具有较高的重合度, 主要争夺对象集中在大国或具有地区影响力的国家, 以及中国的近邻国家。11
  
  一些学者聚焦中日在东南亚的伙伴竞争情况。中日通过相关合作机制的运作强化各自与东南亚国家的联系, 但随着中日实力地位的相对变迁与东南亚相关制度参与国的需求变化, 中日分别参与的合作机制在运作效果上有所分化。如在中南半岛, 目前中国主导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GMS) 的影响力迅速扩大, 而日本主导的澜湄合作机制 (LMC) 发展停滞。12不过总体来看, 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在经贸方面进行合作的收益更大, 但日本在公众形象上略占上风。 (3) 究其原因, 除了中国具有相对经济实力优势13而日本具有相对“软实力”优势14外, 还因为中日对东南亚地区的投资方式不同, 即“基础设施和资源导向型”的中国投资相较于“制造业中心型”的日本投资, 可能会给环境带来更大的破坏,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道国对中国的好感。15
  
  除东南亚外, 中日在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伙伴竞争也比较激烈, 尤其是在非洲。日本早在1993年就启动了“东京非洲发展国际会议” (TICAD) 并开展对非投资、提供开发援助, 以期将非洲纳入其实现“政治大国”目标的全球外交战略框架中。16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开启后, 中非经济合作快速发展并逐步取代日非合作的地位, 这引起日本的警觉, 从而进一步加大对非投入, 与中国竞争。172013年3月,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承诺三年内向非洲提供200亿美元贷款额度;同年6月, 日本也在第五届TICAD上宣布要对非提供320亿美元的发展援助计划。由此可见, 中日两国争取伙伴的竞争意味浓厚。
  
  在争取伙伴的方式上, 由于中国和日本都是具有相当实力的经济大国, 经济外交往往是两国常用的手段。例如, 中日两国都积极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FTA) 与特定伙伴国加深经济联系, 并力图使这种经济权力产生政治外溢, 提高与伙伴国的外交关系亲密度。18目前, 中日都分别与东盟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秘鲁、瑞士等国签订了FTA, 这些国家大多位于亚太地区, 体现出中日对争夺亚太伙伴支持的重视。特别是东盟国家, 在中日两国的FTA战略中均占据特殊的重要地位:东盟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伙伴;而在日本FTA战略实施初期, 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也是日本首先关注的签约对象。2002年11月4日, 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日本小泉纯一郎政府在次日即向东盟提出了达成经济合作框架的提议, 19此后还提出“东亚共同体”构想, 意在避免将东盟这一重要的地区伙伴拱手让于中国。可见, 围绕与东盟开展的自贸区谈判与建设是中日伙伴关系竞争的一个例证。20
  
  此外, 对外援助也是中日争取伙伴支持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手段。对日本而言, 对外援助是其在“和平宪法”约束下能加以运用的重要外交工具。21二战结束后, 日本开展对外援助活动的首选对象和重点地区一直在东南亚。222005年以前, 日本积极利用政府开发援助 (ODA) 这一政策手段, 以推动实现国家核心战略目标、力促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23这种援助手段也确实在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收获了相应的效果。24与日本相比, 中国对东南亚等周边地区及国家的援助相对较少, 但也同样服务于自身的外交与战略目标。25中国对缅甸、柬埔寨、老挝等战略重要性突出的东南亚小国以及印度尼西亚、泰国等经济规模相对较大、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南亚国家提供的经济援助, 在一些外国学者看来构成了中国对东南亚的一种“魅力攻势”26, 客观上正在成为中国将经济资源及权力转化为地区影响力和软实力的政策手段与治国方略。27
  
  (三) 制度偏好
  
  在地区合作的制度偏好方面, 中国偏向于内向型的地区合作制度, 更希望依靠东亚内部国家的力量强化地区合作, 以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影响力和灵活性;28而日本则是外向型的, 更愿意引入并借助美国等域外国家的力量对中国形成制衡29.两国都希望更符合自己利益的制度方案成为地区合作的主导方案, 为此双方曾展开过激烈的制度竞争。如在东亚峰会形成初期, 中国更倾向于“10 3”的合作路径, 因为中国更有可能凭借突出的经济实力在这个由东盟主导的制度框架内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也更符合中国周边战略的要求及其实施条件。30而日本为增强制衡中国的实力, 31提出应以“10 3”再加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三个与日美友好的、价值观更一致的东亚域外国家, 即“10 6”的机制框架, 来推动东亚合作进程。中日围绕制度偏好的分歧一度僵持不下, 但最终出于对中日偏好的综合考量以及东盟对制衡中日主导东亚合作的考虑, 32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被吸纳为东亚峰会的机制成员国, “10 3”机制也得以继续运行。33此后, 随着地区形势变化, 相对开放的地区主义似乎逐渐变得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东亚国家更有利, 东亚峰会扩容在所难免。在日本力促美国加入东亚峰会的同时, 中国也大力促成俄罗斯加入。可见, 中日在东亚峰会机制内部也将为平衡制度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长期的角力和较量。
  
  除了围绕主导性地区合作制度的竞争外, 中日还依托超大型FTA谋求经贸规则制定权与地区主导权。超大型FTA成员数量较多, 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量的全球占比较大, 也往往追求更高质量水平的贸易协议。34这意味着, 超大型FTA的缔结与实施将影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及权力格局;率先实现的超大型FTA, 其成员国尤其是主导国能在未来规则制定中占据优势地位。目前, 日本凭借其在“全面且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中的制度主导国角色而在东亚乃至亚太地区合作中夺取了一定的先机, 因为CPTPP是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标准规格最高的已生效的自贸协定, 这意味着日本已率先实施了高规格经贸标准, 更易于向外推广对其更有利的贸易规则, 同时也能吸引更多国家加入CPTPP, 帮助日本加强对外联系、提升国际威望。35中国则通过参与并倡导超大型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 来化解国际压力, 抗衡来自日美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竞争。36RCEP与注重在经贸新领域订立严格新规则的CPTPP不同, 其本质上是侧重于货物贸易的一个超WTO协议, 37它的灵活性和对各成员国异质性的尊重更符合中国循序渐进适应高水平经贸规则的步伐。由此, 日本主导的CPTPP与中国倡导的RCEP分别代表了两种制度规则模式, 相互展开竞争。中国在2018年11月举行的RCEP领导人会议上再次呼吁各方力争于2019年达成协定, 在2019年2月、6月举行的RCEP第25轮和第26轮谈判中也与各方重申了决心年内结束谈判的共识, 并宣布于8月在北京举行一次RCEP部长级会议, 为年底结束谈判做准备。从某种意义而言, 这也体现出中国在CPTPP已生效的背景下争取弥合制度竞争差距的努力。
  
  综上, 中日两国在国家实力对比、争取伙伴支持以及选择区域合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竞争, 这种竞争态势的形成, 既根植于两国身份的相对结构性变化38以及两国对彼此的相互认知39, 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日本政府时常采取的对华制衡、包围或对冲战略相关40.由于认知和政策因素可以在不同程度上通过主观努力加以改变, 因此中日两国在竞争状态不可避免的情形下依然存有进行合作的空间。一些学者曾尝试探析中日在竞争状态下开展合作的可能。例如, 中日在东南亚开展的高铁竞争, 可以通过协调政策思路寻求联营合作的新模式。41而在更广泛的东亚区域合作中, 中日可尝试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双方在东盟的合作, 为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提供新的实施路径。42在某种程度上, 由于中日在推动自由贸易和对亚洲国家发展提供援助等经济议题上有共同利益, 中日竞争反而刺激了东亚主义运动并促进了多边合作的深化。43需要注意的是, 中日两国在竞争中寻求合作终究是有限度的, 在经济或技术层面有可能合作, 44但双方的政治互信仍不足, 开展合作的目的从根本上看仍是为了助力本国赢取战略竞争。因此, 一些学者对竞争中的中日两国成功实现合作仍存在一定的担忧情绪。45
  
  二、竞争对手国间产生合作的原因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间合作是国际关系学者普遍关心的研究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 对国际合作的理论化研究兴起, 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三大流派都对国际社会中的合作现象进行了解读。例如, 现实主义流派学者往往认为, 在以权力为基础的国际结构中, 国家的利己动机、对背叛的担忧以及对相对收益的关注都可能导致集体合作的失效, 国家间合作尤其是制度化合作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实现。46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则相对乐观地认为, 尽管无政府状态和安全困境的确可能给国际合作带来负面影响, 但国与国之间仍可以通过改变制约合作的多种因素, 包括共同利益、未来预期、行为体数量等, 来最终实现成功的合作。47更重要的是, 在霸权国家衰落后的国际社会中, 国家间能通过国际制度的形成来为彼此的政治经济合作提供保障。48建构主义学者也赞同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可以达成合作, 但这首先源于国家是如何在特定议题领域中理解自身利益的, 而身份是国家理解自身利益的先决条件, 共同身份将使得国家间的制度化合作更可能持续。49但这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 文化和规范能帮助塑造国家行为50, 当一个国家对他国的认知发生改变时, 彼此间的制度化合作也会产生变化。51
  
  虽然不同学者观察国家间合作的视角和观点有所不同, 但这些研究对“合作”的定义已有共识, 即当行为体通过政策协调过程调整自身行为以达到其他行为体实际或预期偏好时, 合作就产生了。52这一共识性定义蕴含两层含义, 一是假设合作中的行为体的行为可能指向多个目标, 这些行为都是理性的, 但未必所有参与合作的行为体目标相同;二是寓示着合作能给行为体带来收益或回报。可见, 即使是目标不甚契合的国家行为体, 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依然有可能实现合作, 这为竞争对手国之间的合作奠定了初步可行的基调。
  
  一般而言, 国家间合作在伙伴或盟友间更容易达成, 即使在敏感性较低、更容易合作的低级政治领域, 国家也更愿意与盟友国而非对手国构建合作关系。53在相互竞争或视对方为威胁的国家之间, 由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会更加重视收益的分配, 更强调自身相对收益的获得, 因此彼此间合作的难度会增加。54这在传统现实主义者眼中尤为如此, 在他们看来, 合作似乎并不是竞争对手之间交往的一个选项。55在和平时期, 国家可以通过否认对手国政治目的的可达到性、提高对手国的竞争成本、动摇对手国的信念与信心、分化对手国的内部政治体系等多种方式开展战略竞争。56然而, 在现实世界中, 竞争对手国之间确实存在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中相互依赖程度的不同, 双边国际合作可分为冲突、规避、协调、联盟等四种类型。冲突是依赖程度最低的合作, 即便是冲突的双方, 也会共同遵守某些国际共识或基本规则;规避是指合作方在避免特定结果出现上具有共同利益, 合作是为了共同阻止对各方均不利的事情发生;协调是行为体出于共同获益目的而进行的积极合作, 意图通过政策协调以实现共同增益;联盟特指包含但不限于军事议题的国际合作, 是级别最高的合作。57对于竞争对手国而言, 前两种合作类型比较容易达成, 因为它们属于比较消极的国际合作, 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至于后两种比较积极的国际合作类型, 只有协调是竞争对手国或许能够实现的合作, 若合作利益足够大, 那么双方很有可能会为了获利而暂时不强调彼此的竞争属性。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竞争对手国顺利实现合作, 这种合作仍不太可能在高级政治领域实现, 且合作的深度广度还需视双方谈判情况而定, 因为竞争对手国的国家战略目标相斥, 很难达成高度互信。总体上看, 目前探究国家为何以竞争对手的非常规身份进行合作的国际关系研究似乎也不多见。58
  
  竞争对手国之间之所以能开展合作, 首先是为了规避不合作的风险。诚然, 对手国之间因为互信程度不高, 开展合作可能存在遭到背叛的风险, 但竞争不合作同样也会存在风险。而后者往往被忽视了。例如, 在安全领域, 若竞争对手国以军备竞赛的方式开展竞争, 那将使其陷入更大的安全困境当中, 并且这种安全风险还可能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 使国际安全也面临威胁。因此, 在特定条件下, 身为对手国的双方也有可能倾向于在军备控制上达成一定程度的合作。59又如, 在经济领域, 全球化与相互依赖背景下的各国经济紧密相连, 即使是互为竞争对手的两个国家也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多重直接经济联系, 还会通过共同的经济伙伴形成间接经济联系。在多种经济联系的约束下, 双方一味竞争很有可能是“杀敌一千, 自损八百”的不明智行为, 因此双方在竞争过程中往往也会留意寻找适当的合作契机。可见, 对于竞争对手国而言, 在利益相互关联的国际环境中, 合作与竞争都会存在风险, 当竞争的风险超过合作的风险时, 双方则有可能选择开展合作。60
  
  其次, 位于同一地区的竞争对手国由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共同地区利益, 因此与地区发展相关的利益结构变化可能会驱使竞争对手国开展合作。例如, 中国和日本同处东亚地区, 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是中日共同的地区利益所在:中国在多个场合尤其是东亚合作系列会议中都大力倡导自由贸易, 加快推动实现地区经济融合;日本也主张实现贸易自由化, 安倍政府还有意成为“自由贸易的旗手”61.因此, 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并危害自由贸易秩序时, 尽管中国和日本之间的竞争态势未曾停止, 两国也依然有可能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和理念而进行合作, 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因不合作而阻碍地区贸易自由化。而且, 中日双方为战略竞争而展开的博弈重复发生, 在此过程中, 博弈双方都能基于“以牙还牙” (tit for tat) 策略惩罚对手在上一回合的不合作行为, 单方背叛的收益由此降低, 故理论上合作也可能会逐渐作为一个均衡结果出现。对惩罚的忌惮和对博弈的未来预期, 为中日这样的竞争对手国之间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 双方有可能在收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寻求共同的政策协调。
  
  最后, 竞争对手国若最终能实现比较积极的合作, 还可能是因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成本可控且易于承受。行为体的合作倾向受多种因素制约, 竞争对手之间可以通过改变相关的制约因素来增加合作的可能。一般而言, 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分配、行为体数量、博弈重复次数、国际制度、认知共同体、不对称权力结构等因素都会影响行为体的合作选择与倾向。 (2) 竞争对手国可根据现实状况, 有针对性地对其中某一种或几种影响因素进行控制, 以增进合作。例如, 在彼此相互依赖的背景下, 国家间往往会进行多次博弈, 由此国家可通过议题联系的方式改变与对手国之间的收益结构, 从而驱使对手国与自身合作。62若国家与对手国存在国际制度联系, 那么国际制度亦能通过提供信息以降低不确定性63、减少国家间协商交易成本64等方式促进对手国之间的合作。此外, 通过沟通交流释放相对友善的信号, 缓解竞争对手国之间的恐惧和疑虑, 一定程度上能增进对彼此的共同认知, 也能帮助竞争对手国顺利构建起合作关系。65
  
  可见, 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 竞争对手国的利益和发展机遇愈发紧密相连, 一味地竞争所要付出的代价逐渐超过了相互合作可能产生的成本, 因此竞争对手国在可以接受的合作成本范围内将有可能开展合作。竞争对手国在不刻意突出竞争关系的情形下寻求合作的可能, 是国家理性选择的结果。中日竞合关系的变化可为探究竞争者合作提供一个分析的现实注脚。
  
  三、中日加强经济外交合作的可能性基础
  
  如前所述, 在中国和日本的相互交往中, 虽然竞争难以避免, 但两国依然可以在较低政治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探寻合作的机会。尤其是当前, 日益增强的国家间相互依赖与变化的地区形势使得中国和日本进一步意识到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 在一定程度上淡化竞争色彩、寻求合作可能性成为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笔者认为, 竞争对手国只有在竞争代价高于合作成本且双方均可以接受合作成本的情况下才可能开展合作, 目前中日之间已经存在一定的经济外交基础, 这有助于降低两国的合作成本, 增加了两国在经济外交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一) 共同利益基础
  
  所谓共同利益, 往往指的是在相互依赖状态下国家利益存在的共性或趋同的部分, 是国家在双边、多边和全球框架内形成国际合作的基础。66就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关系来看, 中日经济发展紧密相连, 在全球化背景下有“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的联系, 一味开展竞争可能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因此, 开展经济合作以拓展自身发展空间是中日双方最大的共同利益所在。
  
  从双边层面看, 中日两国的经济相互依赖程度较高。在贸易方面, 目前日本是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 仅次于美国、欧盟和东盟, 亦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中国自2007年开始一直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国。日本对中国贸易依存度相对更高, 对华贸易也愈发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67在投资方面, 日本是中国第三大外资来源地, 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对外投资对象国。截至2018年底, 日本累计对华投资1119.8亿美元, 在中国利用外资国别中排名第一。68可见,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 在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对中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从经济结构来看, 中日在一些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例如, 中国在中高端医药及医疗器械、节能环保技术产品等方面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而这些正是日本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优势的产业;中国在数字支付、共享经济、通信技术等领域有一批竞争力较强的龙头企业, 这些企业也正在进军日本市场并打开日本相对封闭的通信服务等领域。69中日两国都不希望竞争对本国国内经济建设造成妨碍, 且对方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自身经济发展, 这为双方开展合作奠定了最基本的利益基础。
  
  在区域层面, 中日经济合作也有利益的关联与交叉, 即东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 倘若东亚混乱不安, 中日经济发展也会受到威胁。因此, 虽然中日两国难以避免地会因为竞争而产生摩擦, 但这种摩擦并未影响二者为共同地区利益开展合作。70例如,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和日本通力参与“10 3”机制框架下“清迈倡议”的建立与落实, 帮助扩展了东盟互换协议以及成员国之间双边货币互换网络和回购协议。712010年3月, 规模达1200亿美元的东亚区域外汇储备库正式启动, 该外汇储备对亚洲货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危机救助具有深刻的意义, 中国和日本均为最大出资国;2012年, 该储备库的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至2400亿美元, 出资比例不变。可见, 亚洲区域金融合作在中日共同主导下有所深化。72除此之外, 在地区发展援助等方面, 中日也曾为帮助区域内国家实现经济发展而保持了一定的竞争克制。73
  
  在全球层面,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 破坏全球贸易自由化格局, 对中国和日本的正常经贸活动都造成了冲击。只有合作, 才能缓解危机。中国在多个场合都反复强调始终坚定支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日本也积极联合欧盟等其他经济伙伴通过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EPA) 的方式宣扬自由贸易体制的重要性等。在2018年8月的第七次中日财长对话中, 中国和日本均表示要共同维护和促进自由、开放和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这释放出双方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积极信号, 旨在通过合作防范自由贸易秩序崩溃的风险。
  
  (二) 共同制度联系
  
  中国和日本虽互为竞争对手, 但也共同参与了多个国际合作制度。在全球层面, 有二十国集团 (G20) 、世界银行 (W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等国际机制;而在地区层面, 不仅有较成熟的“10 3”、东亚峰会、亚太经合组织 (APEC) 等机制, 还有谈判中的RCEP和中日韩FTA.这些国际制度为中日两国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平台, 降低了双方合作的成本, 因而增加了两国合作的机会。已成型的制度联系使得中日两国能够通过比较频繁的会晤增进相互理解;而尚未成型的制度联系在客观上给两国留下了仍可进一步协商的空间, 两国在动态的谈判过程中不断了解对方的政策意图, 以便达成共同受益的合作。
  
  中日共同参与谈判的国际经济制度中, 双方都对RCEP投入了更多的关注。积极推动超大型FTA是日本自由贸易战略的主要新动向, 74因此日本在CPTPP顺利达成并生效后便将注意力转向RCEP.作为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连接与中介, 日本在东亚及亚太地区多项贸易制度之间扮演着“桥梁”的角色。75例如, 日本主导下的CPTPP部长级声明表示, CPTPP在坚持高标准、总体平衡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完整性的同时, 也确保各成员国在设定立法与规制优先事项上的灵活性。76这与RCEP的制度特点有共通之处。而在RCEP谈判中, 日本政府又坚持应尽可能实现贸易规则的“高品质”77, 这与其在CPTPP协议中的诉求相一致。日本对RCEP谈判的积极性有所提升, 与中国一直以来对加速RCEP谈判的倡导形成契合, 为尽早结束谈判, 中日双边的竞争冲突和利益分歧在多边制度谈判框架下有所缓和。日本表示, 尽管在市场准入等各国利益冲突领域仍存在分歧, 但希望通过后续事务性工作汇总论点, 争取在2019年年内谈妥;中国也表示出全力以赴结束谈判的决心。截至2019年3月召开的RCEP第七次部长级会间会, RCEP谈判已完成90%的任务, 进入最后阶段。可见, 以RCEP为制度交集, 中日得以在谈判进程中进行政策沟通与利益确认, 降低了彼此合作的成本, 为促进地区发展而展开合作的可能性提升。
  
  此外, 谈判中的中日韩FTA也为中日两国相互协商提供了沟通的平台。中日韩FTA是中国在周边地区强化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建设的重要一环, 而日本需要中日韩FTA来弥补自身未与另外两国建立自贸联系的缺陷, 因此中日韩FTA的顺利达成对中日两国而言均有利。在2018年4月重启的第四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上, 中国和日本都对共同推进中日韩FTA谈判等地区贸易制度化建设表明决心;随后在2018年5月于东京举行的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 三国发表联合宣言重申要“进一步加速三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为谈判注入了政治推动力;2019年4月, 在全面提速谈判共识达成后的首轮谈判即中日韩FTA第15轮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 三国都同意要纳入高标准规则, 打造“RCEP ”的自贸协定。可以看出, 中国和日本通过中日韩FTA谈判的沟通协调, 对未来地区贸易制度水平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中国有意与邻近经济大国签订一份“全面、高水平、互惠且具有自身价值”的自贸协定, 日本外务省有关负责人也强调中日韩FTA要比RCEP更有价值。78这种共同的制度联系显然为中日合作提供了诸多彼此接近的机会与方向。
  
  (三) 适宜的时机
  
  适宜的时机也将促成存在竞争关系的中日两国实现合作。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 两国政府于1978年8月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关系往来的各项原则, 开启了中日关系的新历程。但此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 中日关系时常曲折波动, 双方在历史认识问题、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一系列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出现严重的分歧, 尽管没有突破“斗而不破”的底线79, 但中日合作的氛围与契机时常不够成熟。
  
  当前中日加强双边合作面临重要契机, 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 国际经济发展的动态趋势为两国营造了方便合作的大环境。当前全球价值链快速发展, 资源整合进程加快, 这对国家间深度自由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0客观而言, 中日两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不尽相同, 经济结构互补性明显, 双方要通过合作以强化分工协调, 才能更好地助力自身经济增长。
  
  第二, 中日两国相互接近的意愿减少了双方合作的障碍。中日关系自2017年开始出现回暖迹象, 2018年进一步升温。2017年7月和11月,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共同出席G20第12次领导人峰会和APEC第25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时均有会见, 双方一改先前出席类似场合时相互淡漠的姿态, 向国际社会发出了积极的政治信号。而且, 2017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5周年, 双方又默契地举办了相应的活动, 安倍还出席了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举行的相关招待会。这些都是中日彼此向对方释放积极信号的表现。进入2018年, 时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 中日关系加速回暖, 不仅停滞了八年的中日经济高层对话得以重启, 两国领导人也恢复了首脑互访。5月,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并正式访问日本, 这是中国总理时隔八年再次正式访问日本;10月, 安倍率团对中国进行为期三天的正式访问, 这是日本首相时隔七年首次到访中国。由此, 中日通过沟通交流向对方表示友善, 缓解对方的疑虑, 使得双方开展经济外交合作的基础得到更大程度的强化。
  
  互为竞争对手国的中国和日本都有意减少因竞争带来的风险;同时, 由于彼此间存在明显的共同利益, 亦有多项共同制度联系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适宜的时机也给双方拉近距离提供助力, 因此双方开展合作的成本实际上是比较低的。由此, 中日似乎正在形成一种面向未来的大局共识, 即合作推动新关系和新秩序的构建81, 也产生了一定的成果。
  
  四、中日竞争中的合作机遇:第三方市场合作
  
  中国与日本之间的竞争色彩曾十分明显。以中国于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例, 日本一开始对此抱有比较强的敌意。出于与华战略竞争的考虑, 日本认为中国的“一带一路”具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 是中国意在整合东亚地缘板块、提高政治影响力、削弱美日主导的既有国际秩序的一项举措, 故将“一带一路”倡议视为重大挑战, 试图通过战略性利用ODA、加强“丝绸之路外交”等方式阻碍中国“一带一路”的实施。82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进程加快, 日本国内关注“一带一路”基建项目出口及对外投资、有意探询中日合作空间的舆论有所升温, 到2017年中日关系有所改善, 日本政府对“一带一路”的态度也逐渐变得积极。在2017年7月的G20汉堡峰会期间, 安倍在中日领导人会见时评价“一带一路”是“有潜力的构想”, 并明确表达了日本有意加入“一带一路”合作的意愿。83在2017年11月的越南岘港APEC峰会上, 安倍又再次表示要积极探讨中日在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框架内合作。84而在2019年6月于日本大阪举行的G20峰会上, 中日两国领导人会见并达成十点共识, 其中日方明确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联结多样化地区的富有潜力的构想, 中方则欢迎日方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85日本对“一带一路”态度的转变以及中日有意识地相互释放善意, 均显示出中日关系中的竞争色彩似乎有所淡化。
  
  中国和日本之所以在此时淡化竞争关系并突出相互合作, 明显受到国际大环境因素的影响。一方面, 现今在全球范围内,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已成为诸多国家发展经济的重点内容, 对发展中经济体而言, 道路、电力、净水等基础设施的顺利搭建能改善民众生活水平和营商环境从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对发达经济体来说, 基础设施更新升级也是维持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总体而言, 亚洲地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最为强大, 非洲、美洲等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缺口更为突出, 86这些客观情形意味着国际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市场合作空间非常庞大。中日两国都有相当经济实力参与国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况且, 两国经济互补性明显, 双方合作能使中日两国的价格、技术等优势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如若不然, 两国一味竞争则可能出现“鹬蚌相争, 渔翁得利”的反效果, 错失对外基建投资的机会。
  
  另一方面, 自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以来, 美国政府在贸易政策方面的态度向强硬转变, 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与中国和日本在经贸领域的分歧与摩擦加剧, “关税战”“贸易战”频发。2019年4月的首轮日美贸易谈判, 由于双方未在农产品、汽车等核心议题上达成一致, 无果而终。至于中国, 自2018年7月美国挑起“贸易战”后, 也与美国进行了多轮经贸高级别磋商, 至2019年5月双方已进行了11轮谈判, 但分歧依然明显。在此背景下, 日本有意在经贸领域与中国加强合作, 因而转变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 避免两国恶性竞争, 共同削弱美国贸易霸凌主义对中日两国造成的负面影响。87
  
  从合作的内容来看, 目前中日着力推动的是第三方市场合作, 尤其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这是一种获利较快且政治意义较弱的合作方式, 双方开展合作的成本比较低, 合作易于达成。
  
  “第三方市场合作”被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6月中国政府同法国政府正式发表的《中法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中, 这是中国首创的国际合作新模式, 意在将中国的优势产能、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 达到1 1 1>3的效果。88对中日而言, 中国在装备制造、人力资源等方面成本优势明显, 企业决策速度快, 融资渠道相对丰富, 而日本企业在技术、品牌、营销网络、工程管理等方面相对具有优势, 中日双方可在第三方市场开展交通物流、能源环保、地区开发、产业升级等多方面的务实合作89, 以使经济合作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双方通过合作才能实现的一个共同利益。而且, 日本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是“有限度对接”, 不设官方合作框架, 而是采取支持日中民间企业在第三国联合进行投资活动的方式,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开展合作。90因而, 对日本而言, 这种合作是更具弹性的91, 这种共同利益的实现也是风险较低的。
  
  围绕着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 中国和日本在共同参与的多个制度场合都进行过探讨。如2018年5月, 在李克强总理访日时, 中日双方同意设立“一带一路”官民协议会以推动两国企业在第三方市场上的具体合作, 也共同签署了《关于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备忘录》, 正式开启了两国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而在2019年6月习近平主席与安倍首相在G20大阪峰会上达成的共识中, 也再次强调了双方要继续着力推动第三方市场合作取得扎实成果。通过这些制度平台, 中日双方对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认识愈发清晰, 避免了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合作中的误会。
  
  此外, 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时机也日渐成熟。2018年4月的第四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中, 中日双方就两国企业共同在第三方国家开展业务合作达成一致;2018年10月, 首届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在北京举行, 两国企业签署了50余份、总金额超过180亿美元的合作协议, 并计划拓展第三方市场的更大空间, 在第三方市场实现三方共赢。目前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例如, 在哈萨克斯坦, 中国中石化炼化工程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同当地企业合作, 签署深加工联合装置建设EPCC总承包合同, 总价16.8亿美元;在德国, 中国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商事联合参与北海海域的布滕迪克 (Butendiek) 海上风力发电项目, 为37万户德国家庭输送电能。92既有项目经验的累积, 加上中日关系改善势头的助力, 当前中日深化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恰逢其时。双方在第三方市场展开合作的第一个项目有可能在泰国东部经济走廊落地。93
  
  综上可以看出, 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开展, 为解释当前中国与日本在战略竞争实质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寻找合作可能性提供了鲜明的例证。国际基建投资领域中出现的发展机遇以及共同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紧迫性使中日两国都意识到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况且不必要的成本竞争反而可能令双方得不偿失。此外, 对中日两国而言, 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已经具有了相应的共同利益基础和适宜的合作时机, 已有的共同制度联系也使得双方的协商更加顺利, 合作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比较高。这也从客观经验角度证明了:在竞争对手国之间, 竞争与合作并不必然互斥。
  
  五、结语
  
  中日之间的战略竞争长期以来备受关注, 但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让两国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凸显, 双方既有的和正在形成的共同制度联系提供了友好沟通的机会与平台, 国际发展大背景以及两国心照不宣地相互接触并释放善意也为双方合作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这些因素都大大降低了中日间开展合作的成本, 使得竞争者的合作更易于成行。这意味着, 国家间战略竞争在当前的国际形势发展中已经呈现出非零和博弈的状态, 竞争国家间的互动关系需要从多维度视角进行观测与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 在中国与日本的关系中, 中日两国互为竞争对手的实质没有发生改变, 日本对中国释放的积极信号, 特别是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态度的转变, 主要来源于改善中日关系的“短期需要”及其应对美国对外政策变化以“预留行动空间”的需求, 94因此日本在与中国开展合作的过程中会刻意留有余地。这在日本政府调整自身对外援助政策向“开发合作援助”转型中能窥见端倪, 因为这种调整将使得援助作为外交政策的工具性作用明显强化, 日本的外交与安保能力得以巩固, 95客观上会提升日本未来相对于中国的竞争实力。也就是说, 尽管短期而言中日合作态势积极向好, 但从中长期来看, 中日竞争态势还会一直延续, 总体上是以竞争为主、以合作为辅。中国需对中日竞合关系的实质保持清醒的认知, 在当前维持积极合作的同时, 继续着力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为可能出现的合作变局未雨绸缪、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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