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必要性与含义

发布时间:2017-05-24 04:14:00
   摘要:近年来, 罪刑法定原则在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司法机构中有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适用, 证明其已逐步得到各种国际公约的认同。国际刑法遵循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发展国际刑法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国际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必要性
  
  国际刑法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一门法律学科。它由国际刑法的刑事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组成。它以惩治国际犯罪为己任, 以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为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历史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思想不断进步与深化, 世界各国的国内刑法或者宪法都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各国立法仍在逐步完善, 这表现了世界各国对罪刑法定的认同, 也是其成为国际刑法原则的客观条件。同时,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同, 代表着世界各国对打击国际犯罪、坚持保障人权的坚定信念, 也是其成为国际刑法原则的思想条件。国际刑法是具有刑法属性毋庸置疑, 所以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也是必要的, 以免导致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基本精神发生矛盾。该原则在国际刑法中规定下来, 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要求, 是各国共同意志的反映。
  
  作为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必然符合各个构成要件:
  
  1. 罪刑法定原则必然是各国公认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国际刑法全部规范都具有普遍作用, 对于国际刑法在国际犯罪中具有普遍规范意义。“双重归罪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都是国际刑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形式;
  
  3.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国际刑法的核心精神。国际犯罪越来越具有跨国性、复杂性、隐匿性, 国际刑法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也应与时俱进。但国际刑法在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的同时, 仍要做到坚持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是国内刑法的价值目标, 这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中得到协调;
  
  4.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国际刑法具有强行法性质。若想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目标, 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在亟需解决国际犯罪多样化、信息化、复杂化的各种问题时, 国际刑法有强行法效力是必然的。这也体现了国际刑法的内在精神。
  
  二、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国际刑法是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及国际社会秩序, 体现各国协调一致的刑事法律。在结构上体现为国际刑法的刑法方面和国际刑法的国际方面, 在内容上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国际刑法中包含国际程序法是必然且必要的, 比如国家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再比如引渡条约, 无论是双边引渡条约还是多边引渡条约, 也都要依靠程序法落实进行。
  
  国际刑法本身就是实体法、程序法集于一身的法律。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国际刑法的贯彻落实依赖于主权国家的实体法。
  
  现阶段, 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司法机构为常设性机构, 但是, 将对具体犯罪人进行审判并落实刑罚仍必要依靠国家间的协调, 互相帮助支持。国际刑法尽量和各国的国内现行刑法能够达成一致, 避免矛盾。国际刑法若能得到各国刑法的效力支持必然会发挥最大作用保障国际社会秩序稳定。
  
  2. 现阶段没有国际刑法典, 也没有对应的程序法体系。
  
  国际刑法具有刑法属性不可否认, 将刑法实践化必然需要以程序法为基础前提。然而, 现阶段的国际社会中是没有国际刑法典的。美国着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曾历时多年编写国际性法典草案, 并正式提交联合国审查。无奈曲高和寡, 且各国之间因政治、文化、经济以及法律制度都存在较大差异, 制定一个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国际刑法典仍是一个难题, 迄今仍未能受到许多国家主权意志协调下予以接受。但是该草案是国际刑法学者数十年来研究的总结, 并考虑了多方面的可能性, 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 因此对国际刑法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催化了近代国际刑法学之成长。
  
  3. 在执行方面, 国家刑法的执行模式大多为间接执行模式。
  
  即条约成员国内化国际刑法, 再根据国内程序法或条约协助进行执行, 履行国家间需要承担的义务。仅有少数部分是直接执行模式。不论是直接执行模式还是通过国家立法予以间接执行的模式, 国际刑法始终需要以经纬的网状架构加以实践。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需要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相衔接。
  
  综上所述, 国际刑法是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 那么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必然也体现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三、结语
  
  结合上述文章所述, 严厉惩治犯罪, 坚持保障人权是国际刑法的任务。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是吻合的。因此, 在国际刑法中积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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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超。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J].济宁学院学报, 201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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