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状及其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16-02-17 18:27:07
   摘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中, 污染环境问题所带来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若要解决好这个方面的问题, 重点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主要是根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 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 构建基础; 可行性;
 
  
  环境问题是目前人们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之一, 其所带来的破坏力会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因此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研究如何治理环境问题, 保证人们的生活健康。通过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能够有效的控制环境的恶化,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个方面进行完善, 发挥好它应有的效率。
  
  1 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
  
  1.1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1.1.1 法理上具有合理性
  
  依据法律价值层面角度进行分析, 为了能够满足环境权益受损者, 可通过对其进行补偿来降低损害程度。减少因社会利益而必须要牺牲个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做好国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同时, 在环境法当中要设立惩罚赔偿制度, 依法规范国民行为, 也为环境法的实施提供预防性功能。填补侵权法与刑法的分割所造成的法律调整上的空白。
  
  1.1.2 法经济学上具有合理性
  
  付费排污, 有限的排污成本, 排污者逆向选择导致维权成本提高、效益变低, 引发更多外部性。
  
  1.1.3 法社会学上具有合理性
  
  环境具有系统性, 环境侵权或效益具有社会性, 环境公益诉讼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在于公益[5].环境的价值需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契合, 才能实现环境法、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同质赔偿不能满足以上。环境的污染的执法赔偿中存在同样的情形, 这就是执法难, 因此在法学界都怀疑环境执法侵权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受害人的经济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 惩罚性赔偿就无从谈起。惩罚性赔偿中主要是因为污染的面积大, 赔偿的金额巨大, 造成赔偿的困难。
  
  1.2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1.2.1 国内外立法实践
  
  国外立法实践在19世纪美国发生过惩罚性赔偿存废之争, 这场的争议中把制度的性质推向的了高潮, 随着这场争议以后, 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随后美国对这个惩罚性的制度进行了改革, 使这样的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延续下来。
  
  在国内也有着很多的学者在这个方面有着争论, 王利明先生从民事的角度进行过分析, 他认为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金富海先生也这样的认为:惩罚性赔偿有着社会本位性, 还有着公法和私法性。
  
  1.2.2 国内外理论研究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在西方发达国家当中, 其视补偿金多为惩罚性的行为, 或者是与刑事惩罚相一致, 但在一般情况下, 惩罚性赔偿金并不能作为代替刑事惩罚措施的条件, 仅是对民事不法事件造成的影响所进行了赔偿。
  
  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强调的是公私分明、民刑分离的原则。
  
  2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2.1 立法层面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有着环境保护和公诉方面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规定都是散落在各样的法律中形成一些完整的体系。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发生环境污染中无法进行公诉, 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有着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主要是在环境保护法这样的法律中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完善在诉讼中的各项制度为进行有效的诉讼奠定基础。
  
  2.2 执法层面
  
  在我国的保护法中规定, 环境保护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 在这些部门中, 要做好执法工作, 这个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 完善执法的制度, 要有着专业的制度, 这些就包括了抽样、检测等, 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完善; (2) 注意取证的手段, 这个方面主要是对现场的取证, 和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3) 环保部门作为国家特设机关提起诉讼是对环境侵权损害实施的有效救济。
  
  2.3 司法层面
  
  2.3.1 侵权者主观状态
  
  环境诉讼有着特殊性, 应该在传统的法律立法中进行改变, 使每人都有着权利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都有着权利提起诉讼。在国家关于在利益的获得考虑中, 要充分考虑好环境受害者合法权益, 对这个方面进行保护措施, 使权益受害者在环境诉讼中形成合力, 对形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组织形成法律的追究。
  
  2.3.2 社会经济因素
  
  在环境诉讼的费用中由于费用高昂, 不利于环境诉讼的发展, 也不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在这个方面, 要对诉讼费用的减免, 保证公众的参与, 提高环境的保护。
  
  2.3.3 损坏后果及修复状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有着一定环境民事损害发生, 只需要根据相关的资料或者是实际的情况, 根据这些来判定环境伤害的实际形成, 这样就可以提出诉讼。其实质上是指, 可借助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权益受损行为做好预防, 将可能对国民产生的环境利益危害遏制在萌芽中。
  
  在进行损坏后的修复期间, 其需要针对环境修改费用与监督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并且根据判决的结果来对环境履行恢复原状要求。但是, 因情况不同, 赔偿所所履行判决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当损坏人在履行损失赔偿时, 其所提供的赔偿金仅限于环境修改费用与监督修改费用。但是, 如果赔偿履行者需要进行代理履行行为时, 必须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代其完成赔偿, 并实现环境恢复原状操作, 而此时赔偿人所提供的赔偿金便除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修复费用外, 还包括了修复方案制定费用、服务费用、代履行费用。
  
  2.3.4 法院主动执行惩罚性赔偿金 (赔偿金归属及利用)
  
  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定是根据商品的服务费用和价款来计算双陪赔偿金, 指的是消费商品的价格和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就包括了惩罚赔偿和填补性赔偿。在有的学者认为, 赔偿金的计算要受制于具体的环境因素影响。在我国的现在计算方法中还不是很合理, 实际的情况中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就不能实现惩罚性功能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 因此需要这个方面进行完善;还有就是在惩罚性的赔偿金中确定为双倍, 这个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需要改进。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 有着很多的不合理地方需要改进。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等方面进行改进。在司法的层面中需要做好侵权者主观状态、损坏后果及修复状态、社会经济因素、法院主动执行惩罚性赔偿金。做好这些方面, 就可以完善好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 吴俊。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 (2017) [J].当代法学, 2018, 32 (05) :136-146.  
  [2] 才昂拉毛。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J].法制博览, 2018 (23) :180.  
  [3] 周骁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J].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 24 (02) :52-62.  
  [4] 黄大芬, 张辉。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J].环境保护, 2018, 46 (21)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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