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3-22 08:07:30
  摘要: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是衡量科技创新绩效、引导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文章阐述了农业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重点,并从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专家、评价依据等方面分析了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全面性评价、突出先进性和问题评价、提高评价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规范成果应用证明等加强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对策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科学、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评价是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环节,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对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改进科技投资决策、优化投资结构、发现和培养人才、建立创新激励引导机制、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树立健康的科研学术风气和加速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科研在全国科研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有7000余项,其中,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约占全部农业科技成果的70%以上[2],是农业技术类成果评价的重要部分。文章仅就农业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加强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的对策。
  
  1农业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重点
  
  农业应用技术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可以直接应用的技术,主要包括新的优良品种、新的农业投入品(如新肥料、新农药、新饲料、新农膜等)和农业生产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农业应用技术成果是以研发农业应用技术为主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得的一系列相关成果的总和。农业应用技术成果是以推广应用为最终目的,其成果评价必须以目的导向为原则,重点评价技术的应用价值,即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不应过分强调和突出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因为创新性在其应用价值评价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反映,如果应用技术的创新没有带来新的应用价值,那么这种创新也就没有意义,属无效创新。因此,技术的创新性评价应服从和服务于技术的应用价值评价。当然,对于在应用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新研究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纳入基础研究成果评价,不应与该技术成果一同评价,这样成果评价的目的性明确、评价重点突出,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一致性,更有利于指导成果转化。
  
  2 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坚持目的导向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方法、程序和参与专家等能有效地评价出成果的应用价值,能全面、客观和准确地评价成果技术的各个方面,能为该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提供决策依据,并为科学研究提出改进方向。但在现实评价体系和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
  
  2.1缺少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 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就必须建立与评价成果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评价机制[3],主持评价的第三方能够按照科学的评价程序和标准要求,独立获得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数据,能够切实从成果技术应用目的出发,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价。当前,成果评价多是由科技管理部门主导,而科技管理部门不仅是成果评价程序的制定者,也是评价方式选择的决策者、评价专家的确定者,有时还是成果项目的立项方,评价结果关乎科技立项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效,是成果评价结果的利益关联方[4].另外,成果研发者也深度参与了评价过程。评价的依据是成果所有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而这些资料在提供时都经过了成果研发者的把关和严格筛选,基本上对成果评价具有正向作用,带有一定的包装成分,对评价结论具有较强的引导性。例如,农业项目的实地监理和验收大都是由成果研究者事先选定表现较好的试验或推广地块,然后,组织专家实地评价,很少有研究者提供若干个实验地点,再由专家随机选择地点验收。
  
  2.2过度强调了创新性评价 目前,对农业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与基础研究类成果及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相近,对技术的创新性评价过分看重,而对技术的先进性重视不够。对“创新”一词的应用有些泛滥,好像凡是技术成果必有很多创新,没有创新,就不叫技术成果。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农业技术成果都是利用传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出来的,河南省“十五”以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郑单958、郑麦9023、小麦矮抗58等都是作物新品种,成果的创新性并非很强,但技术是绝对领先。在成果创新性评价优先和所占分值较重的评价体系导向下,为了凸显成果的创新性,成果所有者绞尽脑汁总结提炼技术创新点,甚至不惜创造新名词,采用“新瓶”装“旧药”的方式挖掘创新点,或把“首次开展某某研究”和所有与对照技术的“不同”点统统称为创新,把科技创新庸俗化。实际上,科技创新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并且这种创新是可以被复制、学习的,对其他研究者具有启发作用和应用价值[5].创新体现的是科学价值,技术先进性体现的是应用价值,对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突出创新性评价,而对技术应用类成果应着重突出先进性和应用性评价[6],即把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作为评价的首选。如果对应用技术成果过分强调创新性评价,有可能那些利用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取得的、技术不很成熟的成果得高分,而利用传统技术研发、技术先进的成果得低分,影响甚至误导成果应用者的选择。
  
  2.3对成果全面完整评价重视不够 当前的成果评价,仍然是依靠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定性评价,或把定性评价定量化,给出一个明确分值。而由于农业应用技术具有种类多、可细分等特点,对不同类型成果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范要求,只是从大的方面进行模糊评价。由于没有规范的评价标准,若成果是“方”的就按“方”的评价,是“扁”的就按“扁”的评价,极易受到成果研发者汇报和提供材料的引导和影响。在此评价方式下,专家得到的都是加分信息,缺少减分信息,就很难进行客观评价。所以有不少成果在专家给出较高评价,甚至获得奖励后的几年,其弱点才充分表现出来,推广应用并没有像评价预期的好,有的反而下降。
  
  成果评价的前提是对成果的完整性事先审查,对不同类型成果的完整性应包括哪些内容应给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小麦品种成果,应当制定一个包含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相对规范合理的评价标准,为该类成果的评价画个“圆”框;对评价的该类品种在产量、品质、环境抗性、病虫害抗性、生产方式改进需求及特殊配套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条件和转化应用效果等方面有充分的试验证明(或说明)材料要求,对于缺少有关试验评价材料的,应给出说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材料完整。只有材料完整,才准许进入评价程序。对各种产量高但品质差、产量一般品质好但适应性差等“方”的、“扁”的新品种,放到“圆”框中检验,对成果进行全方位完整评价,便可看出其哪些指标优、哪些指标一般、哪些指标劣和哪些指标缺少评价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同时对成果技术“优点”(技术先进性)、“缺点”(应用潜在风险)和“盲点”(缺少相应评价资料的给出未评价说明,说明未评价的原因,当然这种未评价的部分越少越好)进行评价,这样对成果的评价相对科学和客观,既不受成果汇报和材料的诱导,也不受评价专家主观的过度左右;既评价了技术优点,又评价了技术的缺点,指出了技术评价的盲点(缺少评价依据而无法评价的特点),突出了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风险性评价,为技术应用者提供完整科学的选择依据。
  
  当前,在实际评价中,虽然明确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并要求专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但是多数成果只是对其要证明的成果特性提供了充分完整的资料,对其弱点既无说明,更缺少相应的评价材料,专家也只是象征性地、对不是严重技术和逻辑错误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关。成果评价实质上是评优(优良的方面)、不评差(缺陷)和忽视未知点(缺少评价资料的部分特点),不是全面、完整的评价。然而,成果的弱点恰恰是成果选择和推广应用中应当十分注意的问题,也是产生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
  
  2.4评价专家的构成不够全面 成果评价主要还是专家评价,评价结果是否准确、客观,有赖于专家的知识结构和经验能否满足相应评价要求[7].作为应用技术成果,应当有1~2年由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部门或企业独立应用的数据,在评价中,也应加大技术推广和生产企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有来自技术推广部门、生产应用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价。但是,当前多数农业应用技术还是以科研单位和高校的专家为主,技术推广应用部门或企业的专家很少参与。对于常规技术,一般专家能够完成评价,但是对于创新性强的技术、非常规技术,一定要求专门从事于此方面研究的权威专家参与,专家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成果评价的可信性。例如,省级专家一般来说能够对成果技术在全省同类技术中的先进程度有比较准确的判断,但对在全国和世界中的地位的判断就不一定权威和准确。因此,对于创新性强、大协作和高水平技术成果,应以国家级专家评价为主;对专业性很强的创新成果,必须成立专门的专家评价团队进行单独评价。
  
  2.5对成果评价材料的要求不够规范 一是缺少对成果技术指标依据的明确要求。以产量指标为例,有些是区试产量,有些是多点试验平均产量,有些是专家田间估测或实际测量的产量,技术指标的选定依据有些混乱。二是技术参照不一。在产量指标的增产效果上,有些指标是与区试对比得到的,有些是与当地品种(并没有具体指明什么品种)对比得到的。基本上按照有利原则选择目标产量和参照技术[8].如果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和参照技术不明确,专家通过评价材料得到的信息判断的参照与实际参照有可能不一致,就容易导致评价混乱。在笔者参与的成果评价中,有项成果的评价材料显示“成果技术推广后产量达到550kg,比对照技术(没有明确具体对照技术)增产15%”.按此倒推,对照技术的平均产量应在478kg,当专家询问得知明确的对照技术后,发现对照技术产量被低估了,对照技术的实际产量早已稳定500kg以上,也就是说新品种的增产效果被高估。如果在评价中不明确参照技术及其技术参数,就无法判断评价成果的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许多技术成果就很难给出准确的评价。三是成果效益证明不够规范。农业科技成果在产量、品质、面积和增产效果等技术指标上,需要有关部门即第三方出具有效证明。在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试验示范都有农业经济专家参与,全程跟踪评价技术经济效果。我国重大技术成果很多都是自我评价,缺少农业经济专家参与开展规范的技术经济评价。当前成果的应用证明多由技术推广部门、种子企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和乡镇政府等单位出具,总体还比较乱。少数来自不同部门的成果应用证明格式、内容、效益计算依据和增产效果完全相同,不难看出都是成果研发者事先拟好,然后证明单位盖章而已。证明的有效性无法审查,也是成果评价面临的难题。另外,有些是1~2年的应用证明,有些是3~4年的应用证明;有些在估算技术应用效益时比较规范,估算的是把技术的研发费用、推广费用和应用该技术的新增生产费用扣除后的新增收益,扣除了机会成本,而有些没有扣除这些费用和机会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技术应用实际效果的客观真实评价。
  
  3加强农业应用技术成果评价的若干对策
  
  3.1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把科技成果评价的任务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组织完成,科技成果的技术试验示范交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完成,技术成果查新交由技术评价方根据成果研发者提供的技术成果统一组织查新,重大效益证明由技术评价方根据技术研发者提供的应用单位情况,由经济分析人员参与核算和统一开具相关证明。各项成果技术证明材料应尽可能来自第四方,如技术推广部门或生产应用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回避制度[9],成果研究者可以参与成果评价中的相关实验设计,不直接参与成果评价;成果立项部门和与成果研究者有关联的专家也应回避。成果评价的第三方应根据技术推广部门成果试验表现和有关数据,及来自第四方的查新报告、效益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成果评价结果应作为技术推广的主要依据,并把优秀成果纳入今后若干年度推广计划中,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和推荐技术,并将技术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今后技术创新方向提交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他们的立项参考。
  
  3.2加强全面性审查和评价 对农业应用技术成果,应分类提出成果全面性评价的要求。例如,对于作物品种,应要求其在产量、品质、适应性、抗逆性、抗病虫害及推广应用特殊条件和相应配套技术等方面提供完整试验证明材料,尤其是提供的关于多年常发病虫害专门试验研究的材料,应将在有限的试验研究年份内,没有出现某种病虫害大发生情况,无法评价该品种对该病虫害抗性效果的原因等在材料中说明清楚,或应提供该品种父母代对病虫害的表现材料。成果评价中应事先对成果完整性要求的响应情况给予审查,审查通过才能进入评价程序。对于栽培技术,应当在多品种上试验其应用效果,而非在单一品种上,以确保该应用技术的增产效果是来自该技术本身而非新品种等相配套的其他技术。
  
  3.3突出先进性和问题评价 在应用技术评价中,应适当降低创新性评价对成果评价结果的影响,评价技术成果不能只注重优点评价,还应对技术的缺点和问题给出详细评价或说明。在技术推广应用中,选择哪项技术不仅要看先进性,更要看到应用该技术需要的条件、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多少。因此,评价技术应用成果应更多地站在应用者角度,对成果进行全面系统评价,重点评价技术的先进性,并重视对应用类技术成果的缺点评价,对“盲点”给出未评价说明,将这些作为技术成果评价的重要内容,为技术应用者提供完整科学的选择依据。
  
  3.4提高评价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参照技术。评价成果技术指标与参照技术相关指标应列表明示,以明确评价成果技术各项指标与对照的优劣,让评价专家知道该技术是相对于谁而优劣,也让专家对该技术有个相对准确的定位,不至于误判。二是评价专家的权威性。对于一般性技术成果,应在省内聘请有关专家评价,并提高生产一线技术人员的参与比例;对于具有突破性创新的重大技术成果,以是否达到国家或世界水平为评价标准,必须由国内本行业权威专家进行评价;对于专业性强的冷门成果,一般专家不具有评价能力,应组织专门的专家团队进行单独评价。另外,要增加技术推广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对应用技术评价的参与度。
  
  3.5进一步规范成果应用证明 一是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应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组织经济领域专家参与研究和示范推广,开展技术经济评价并出具技术经济评价报告,作为成果技术经济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要规范成果证明机构。对于主导产业技术如粮食生产技术,必须由县级以上技术推广部门出具规模证明;对于产品品质检测,必须由省级以上的检测部门出具检测证明等;对于不上规模的小作物和小技术推广,可以由乡村政府或企业开具应用证明。三是证明内容要规范。例如,大田粮食作物要证明推广规模和增产效果的,应给出数据的来源、计算的方式、相对主要的应用地点和范围等。尤其要把同类其他技术应用情况列出说明,既然一个地区的主管部门能够对该项技术的应用面积和产量有全面的掌握,对同类技术的应用也应有所掌握,那就不必单项证明该技术的应用情况,而是同时证明该地区其他同类技术的应用情况[10].以小麦品种为例,当地主要栽植品种有4个,其中,有1个是评价的成果品种,只要把4个品种的面积和各自单产、总产、增减产情况列入一张表中,就把其中需要评价的品种应用证明了。这样更有利于专家监督、审查该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证明出具部门也不敢轻易打压其他品种而随意“扩大”该品种面积和“提高”产量(专家中也许就有其他品种的研发人)。对于确实推广应用规模范围较小,只能由乡村政府提供证明的,除说明规模和产量外,还应列清推广应用具体负责人、具体推广应用村庄或户主姓名、各村或各户种植清单、具体联系方式等。对于由企业开具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购买、销售发票,以及推广范围、证明人和联系方式等。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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