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税收治理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应对举措

发布时间:2021-05-01 20:07:11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及其衍生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有效促进了各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在促进我国税务事业管理的提升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大数据在税收治理中的应用使得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纳税人隐私泄露也随之出现。大数据下税收治理工作中纳税人隐私保护需要明确隐私权的内涵以及边界,同时完善和规范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符合国情的纳税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 税收治理; 隐私保护;

  一、引言

  税收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税收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优势,提高了税收治理宏观控制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纳税人隐私的保护。以我国新个税法为例,其体现了税收政策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也出现了纳税人隐私暴露等问题。根据我国现状,对大数据下税收治理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

  二、纳税人隐私权概述与理解

  所谓的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私人信息以及生活中受法律保护的,使公民不会受到非法侵扰的权益,公民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与公共利益无关。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人格,其主要包括了公民隐私的保护权益、使用权益、支配权益和救济权益。

  纳税人隐私权是法律赋予纳税人所享有的上述内容,税收机关在依法采集和保存纳税人隐私信息的同时,有义务对纳税人隐私信息进行依法保护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隐私权是针对自然人而言,而法人纳税人的信息归为商业机密范畴内,对于法人纳税人中涉及的企业股东、法人代表、管理层等自然人的隐私信息同样属于纳税人隐私权的范畴。

  三、大数据下税收治理的隐私保护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治理体系中,纳税人的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家庭成员信息等内容均应在税收机关对纳税人隐私保护的体系范围之内,当然除此之外的财产信息也都属于纳税人的隐私。但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是在对于隐私权利边界的确定上,很难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隐私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尊重纳税人的人身自由。因隐私权的边界确定问题,致使大数据下的纳税人隐私保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1. 税收机关定位不清晰,纳税人隐私保护权责关系模糊

  我国税收政策经历多次调整,每一次调整都是在与时俱进、以人文本的基础上对税收政策的变革和创新,但经历多次改革和创新的税收政策始终没有在税收征管方式上有所变化。税收机关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定位模糊不清,致使民众和社会经济体依法依规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大数据下的税收工作为了提升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后会对信息内部的逻辑性进行分析,确定和发现规律,以便于税务机关工作的开展。同时,这些纳税信息会在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行业内进行流动和分享,以保证税收的公开透明。从隐私保护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无疑使得纳税人隐私存在很大的泄露风险,或者说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纳税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的体现。随着全社会对隐私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地区的税收机关已经认识到该问题,但由于对纳税人隐私保护的权责关系不明确,致使各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2. 法制建设滞后,税法中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空白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税种是由相关部门所制定。从法律体系上看,某一个部门制定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有待商榷。而随着建设步伐的不断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市场经济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了明显提升,而与之相关的税法却并没有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所以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税法建设已经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税法建设的滞后性增加了税收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治理的风险性也随之增加。大数据技术在税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大数据技术也对税收数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收数据的采集和共享为例,数据的流动和共享势必会增加数据丢失、盗取的风险,而我国目前的税法并没有对大数据下税务数据管理在权责上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纳税人的隐私保护受到了很大威胁。我国税法中在纳税人隐私权保护上存在空白,税法建设和完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加强税法建设的与时俱进、提高税法建设的社会发展导向是大势所趋。

  3. 税收治理格局停滞不前,隐私权保护参与度较低

  我国税收治理格局中,税收治理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协税护税组织由财政、审计机关组成。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协税护税组织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协税护税组织成员缺少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参与;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于协税护税的意识和工作定位不明确;协税护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目前的协税护税组织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和审计机关,其在税收治理的专业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加之协税护税意识不高,其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监督审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税收数据和信息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发挥的发用非常有限。纳税护税组织建设上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其作用发挥有限,有的地区甚至形同虚构,纳税护税流于形式。税收治理格局发展停滞不前,使得纳税人参与税收治理的机会寥寥无几,而且纳税人对税收治理的认知度并不高,对于纳税治理中的纳税人隐私保护更是知之甚少。

  4. 信息技术自身发展不足,纳税人隐私管理存在风险

  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保证了税收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其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同样不可小觑。税收治理中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都是依托互联网,而在互联网下的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有可能受到网络病毒的攻击,互联网下的纳税人信息存储也可能受到黑客的恶意窃取,从而导致纳税人隐私泄露。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同时,提高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大数据下税收治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四、大数据下税收治理的隐私保护应对举措

  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实现了数据治税,工作人员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的相关数据后对纳税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计算,并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共享。在数据流通和共享的基础上,税务系统还可以实现纳税人管理、税务申报和支付,进一步凸显了信息化技术对税收治理在效率和质量上的重要性。

  1. 加快税务行政职能的改变,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作为税收治理的主体之一,也属于协税护税的主体。税收部门有责任保障纳税人对税收治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在税收治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要保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加强对依法依规纳税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系统,并同其他诚信体系进行关联,以此来促进良好纳税环境的建立。

  政府职能转变下,税收部门的职能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以呼应政府职能转变。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可以对纳税人的历史纳税信息以及纳税时间进行有效的管理。鉴于此,税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健全纳税人管理,学习社会其他组织的管理经验。例如,建立纳税征信系统并与银行等第三方的征信系统连接,将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列入失信名单;将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间进行划分,不同的纳税期内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未能按时纳税的纳税人,通过纳税系统,将其信息提交给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税收机关职能的转变要以规范纳税人的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依归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标,保证税收政策的有力贯彻与执行。

  2. 健全和完善税法体系,提高税收治理的法制性建设

  纳税人隐私保护同样属于税收治理的范围内,健全和完善税法体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隐私边界问题,并对纳税人隐私保护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是提高纳税人隐私权保护力度,提高税收治理法执建设的关键举措。税法中对纳税人隐私保护上的空白,使得纳税部门在对纳税人隐私信息保护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健全和完善税法,使得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隐私信息保护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数据技术为税收治理质量和效率提升带来了便利,但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同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健全和完善税法体系,同样有利于大数据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例如,税法中应对税收系统的安全性建设作为明确的规定,对保存纳税人信息的数据库在安全等级、风险抵抗能力上进行要求,利用法律的约束性提升税收系统的安全性。

  3. 强化税收治理的监管,提高纳税人隐私保护力度

  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中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除了要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来提升外,还要在税收治理的监管上提高保护力度。税收部门作为税收治理的主体,要加强自身对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建立纳税人隐私权保护制度,对纳税人隐私保护进行细化,明确隐私内容、惩罚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对于内部分工作人员恶性泄露、贩卖纳税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转106页)(接103页)要加大处罚力度;税收部门应该积极地开展社会公众监管,建立网络维权和电话维权,鼓励民众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热线对恶意泄露纳税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举报。在加强对税收治理监管的同时,税收部门要培养和提升工作人员对纳税人隐私保护的意识,通过讲座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隐私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加强其对保护纳税人隐私信息的重视程度。

  4. 大力发展第三方协税护税组织,提升税收治理质量

  第三方协税护税组织的成立和加入,对于提升税收治理的质量,防范税收治理中存在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第三方协税护税组织同财政、审计部门虽然同属于协税护税组织,但因为自身性质的不同,其可以有效地开展内部监督,促进各方主动履行职责。在纳税人隐私保护上,第三方协税护税组织处于社会组织的位置上,对于税收治理中的纳税人隐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更全面、更清楚,对于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治理措施会有更加独立的见解。虽然第三方协税护税组织的加入对税收治理具有积极的影响,但必须加强对其管理,以使得其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协税护税组织准入机制,完善对协税护税组织的管理制度、行业标准,规范其行为准则;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协税护税组织的监管力度,建立奖惩措施,引导其正确履行自身职能。

  5. 加强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税收治理中隐私安全性

  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工作需要完善的税收系统作为支撑,完善的税收系统不仅具备纳税人管理、税费缴纳和支付、税务信息采集与处理等功能,还要具备强大的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对现阶段税收系统的建设,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在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上的优势,对税务治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同时,要完善纳税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加强数据库安全方面的投入和对纳税人信息安全性的管理。数据库安全管理中,需要对纳税人隐私边界进一步的明确,制定纳税人信息查阅制度,明确哪些人可以查看纳税人信息,能够查看哪些纳税人的信息,能够查看纳税人的哪些信息;纳税人信息查阅制度要对信息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提高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信息安全性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汤火箭,宋远军。大数据时代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研究。税务研究,2020(01)。
  [2].金元浦。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与保护。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
  [3].马伟杰。对实施大数据治税的几点思考。中国税务,2019(12)。
  [4].王淑杰。地方绩效预算改革的实践困境与推进路径。宏观经济研究,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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