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透明度提升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3-26 02:14:06
   摘要: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但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有不利于国际商事法律及惯例的发展和使得仲裁裁决得不到监督等缺点。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提升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度, 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提升的路径选择上仍不明确。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同时也是其具有的优势, 因此在对其进行透明度提升也注意对其保密性的维护, 在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的过程中应注意有限的透明度建立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也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保密性; 透明度;
 
  
  在国际法领域的争端解决方式中, 因未有像国内法一样的监督机制, 故透明度的引入是保证其纠纷解决公平公正的一大主要途径。透明度改革已经是投资仲裁规则改革的既定的发展趋势, 2018年8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布的其争端解决规则修订建议稿中就规定了“除非一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反对, 视为其同意公开仲裁裁决、决定和命令”, 这一修改就预示着裁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加了投资仲裁的透明度。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透明度应是怎样的地位还未有明确的定位。保密性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最独特也是最吸引当事人的特点, 为国际商事仲裁带来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因此有学者建议引入透明制度。强制公开仲裁裁决或许是提升透明度的最直接的路径, 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其只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本文基于对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探讨的前提下, 再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透明度提升路径进行分析。
  
  一、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
  
  正如学者Avinash Poorooye和Ronán Feehily所说:“透明度是一个以信息为中心的概念, 它依赖于信息的公开和获取, 被视为一个更负责任、更民主和更合法的全球治理体系。在仲裁领域, 它涉及文件或其他材料的披露、公开听证、第三方参与仲裁过程和公众访问”.国际投资仲裁因为它涉及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争端基于其投资纠纷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往往会涉及一国的公共利益, 在当事人在隐私保护方面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就更应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是相对较快的, 从2006~2018年, ICSID仲裁规则的修订都会涉及对透明度规则的规定。企业拒绝公开, 是为了避免因一些可能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的事情受到媒体的侵扰, 但是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合同规则越来越复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贿赂问题也越来越多, 而且进一步可能会危害公共利益。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也开始尝试增加透明度。早在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就在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就规定了在仍以仲裁裁决不公开原则的前提下, 除双方当事人反对, 其可以隐去当事人身份细节的方式公开特定的一些特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及其弊端
  
  1.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保密性的规定是“特定信息被限制扩散的状态。”国际商事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目的就是在不被公权力干涉的前提下, 解决私人之间的争端事项, 给当事人提供了比诉讼更坚固的保护其信息不被泄露的屏障, 故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不包括对公众公开的义务。保密性有诸多优点, 使双方当事人的争端远离媒体的侵扰和竞争对手的窥探, 以及避免了形成不利的司法判例, 因此有很多的商人选择以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在仲裁过程中, 相关者的保密义务各有不同仲裁员有义务遵守一般的保密义务, 而当事人的义务往往取决于保密协议。与程序有关的内容、提出的证据和产生的文件、向仲裁庭和仲裁庭的地址以及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记录有关的信息等都是保密的内容。
  
  2.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弊端
  
  目前, 对仲裁的保密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量越来越多的争议与质疑, 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密性不利于国际商事法律及惯例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 因此, 增加了法律从业者了解商法发展困难程度, 使得法律从业者并不知道商法关键领域的发展极大的影响了商事法律的发展。而且在仲裁领域也仅有一小部分参与了大量案件审理的仲裁员或律师才能完全了解商事法律的发展动向, 法律的发展动向不为大多数的人所知晓, 更无从谈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二是保密性也使得商人失去了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 无法参照仲裁裁决进行商事活动。三是在既无先例也无适当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 导致了仲裁结果缺乏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从而使得律师难以向其客户提出适当的法律意见。四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的不公正很难得到监督。保密性使得仲裁员和律师可以逃避公众监督, 掩饰了仲裁员不正确或不道德的决定的一种方式。公众对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公正与否无法判断, 无法知道哪家仲裁机构或哪个仲裁员更公正, 影响了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度。对于选择了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来说, 如果裁决不公正仅能通过请求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撤销仲裁裁决或请求法院进行救济, 但是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通常很难否定自己作出的仲裁裁决, 另外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也仅限于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 对于事实的认定是不进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导致裁决的不公而且当事人也很难得到救济。在当事人选择了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却得到了不公的裁决而且还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这就会使得当事人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从而选择放弃国际商事仲裁, 这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是十分不利, 而且如果大量的商事纠纷涌入法院, 也会增加办案人员的负担。而且因仲裁裁决不公开不用受公众的监督, 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就很可能疏忽大意仅凭自己的长期审理案件积累的经验来审理案件, 而不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二) 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的益处
  
  为追求最终裁决的公正与公平,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存在保密性的例外也是必要的, 仲裁是一个私人过程, 而不是保密过程。仲裁程序是具有私人性质的, 但其私人性质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是绝对的。随着国际法上透明度改革的发展, 国际环境治理领域透明制度的引入及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改革,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改革的研究与讨论也将越来越多。透明度改革是仲裁裁决公正性的保障, 因为仲裁员, 律师和仲裁当事人都注意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公众的审查。为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仲裁员的廉洁, 各仲裁机构也在适时的修订仲裁规则和完善道德守则。透明度改革可以增加公众对仲裁程序接受度和信任度。它有助于保证民主原则, 例如获取信息的权利, 并促进公平、法治和正当程序。仲裁透明度的好处包括仲裁裁决的一致性, 预防争议, 更好地发展仲裁制度, 以及提高仲裁员专业知识和裁决案件效率, 允许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可以评估仲裁员的专业性和能力。
  
  三、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提升路径建议
  
  保密性和透明度对国际商事仲裁来说都是重要的, 保密性是其固有的特征, 而透明度改革则是其制度完善的重要途径。虽然有些人主张推定公开仲裁裁决, 也有人建议成立一个国际监督实体来监督和监督裁决的公布, 但这种方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而不是答案。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进行透明度改革应掌握一个度可以建立有限的信息公开制度, 不能一味的追求透明度改革而不重视其本身的保密性的特点。此外也可以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 既能让仲裁变得更加透明, 而同时又不会降低仲裁其他具有吸引力的方面。
  
  (一) 建立有限的信息公开制度
  
  透明度改革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披露义务主要集中在实质信息的发布上, 披露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特定的监管目的。信息公开是监督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有效方式, 信息公开制度将相关信息公开使其受到大众的阅读与了解, 因知晓自己的裁决将被大众知晓受大众监督从而间接约束了仲裁员的行为, 使其更会深入的研究案件事实做出更叫公正的裁决而不是仅依靠自己以往的经验来裁决案件。但是仲裁中的任何机密信息披露应始终限于保护或满足公共利益所需的具体信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建立有限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是要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同时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其信息公开的限度应是较小的, 公开信息的条件应有十分严格的限定, 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重点保密。
  
  (二) 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
  
  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是有在有效的保证保密性的前提下提升仲裁透明度的有效途径。有学者认为以“法庭之友”的形式作为第三方参与提升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是一种适当的手段, 因为法庭之友的参与有严格的限制, 仲裁庭在考虑是否接受该申请时也会慎重考虑而且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不可否认法庭之友一般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而且处于中立, 其向仲裁庭提出专业意见有助于仲裁员做出公正的裁决。此外,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仲裁案件中, 利益第三方的参与对案件的裁决公正性的保障也是十分必要的。但笔者认为与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不同,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为保障仲裁的保密性对于法庭之友这样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应有更严格的限制应明确在哪种案件才能采用, 且相关方应签订保密协议。
  
  四、结语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虽有其独特的优点, 可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维护商业信誉, 但保密性也具有不利于国际商事法律及惯例的发展和使得仲裁裁决得不到监督等缺点。正是由于保密性在实践中其缺点越来越明显, 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主张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建立透明制度。为更好的确保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及裁决的公正性和平等, 防止暗箱操作及保障争端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建立透明制度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化改革路径选择上不能一味的追求透明度而忽视保密性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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