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例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

发布时间:2016-01-27 09:24:05
   摘要: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 因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和法律实践的日趋复杂性, 成文法的适用和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现了一些困难, 仅靠目前我国成文法的改善与修订难以很好解决, 因此引入判例制度, 可以有效弥补目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也可以推动成文法制度乃至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判例制度; 构建; 自由裁量权; 监督;
 

 
  
  判例制度作为一项调整法律实践的重要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已建立并施行, 对案件的裁判和其他法律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虽然为成文法国家, 但在法律制度上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 德日已建立了完善的判例制度, 我国也可以构建适合自己国家的判例制度, 用以弥补固有制度之不足, 推进我国法治之进步。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 对判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一、发布主体的确定
  
  判例不同于案例, 只有实体与程序上合法且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案例才能作为判例。我国法院设立为四级, 各级法院裁判水平存在差异, 判例制度的设置可以依靠我国现有的审极制度, 为了保证判例的水平, 首先应当对判例的发布主体进行规制。笔者认为, 可将判例制度的发布主体确定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从本辖区内法院提交的裁决中, 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的裁决, 确定为判例, 这些判例更能体现本辖区的特色和实际, 在本辖区内具有约束力, 对其他地区法院的裁决也可具有参照作用;最高法院则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判例中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与可参照性的判例, 另行发布, 这些判例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这样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裁判的统一性, 为全国各地区的裁判提供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 避免各地区高级法院判例之间出现极不一致的状况。
  
  二、法院内部体制构建
  
  各级法院上报的案例与高级法院上报的判例应首先在法院内部进行筛选, 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建立专门的判例编制机构, 将本院案件裁判中影响较大、案情较为模糊复杂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的汇编,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后层层上报, 层层筛选, 这使最终选出判例的质量得以保障, 同时也可以提升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选择与公布判例的效率。各法院的判例编制机构人员应由本院最有影响力, 业务能力最优的法官以及专家组成,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判例的可信度与可适用性, 其他法官遵循判例进行裁判体现了与先前优秀法官对相似案件裁判的“同案同判”, 也有利于法官提升自身威望, 树立司法威严。
  
  三、监督体制的构建
  
  判例制度的构建少不了对监督体制的设置。笔者推荐引入的判例制度是为了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 建立属于我国的判例制度, 那么引入我国的判例制度要避免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冲突, 否则必然会水土不服, 适得其反。将立法机关,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判例的最高监督机构,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进行监督, 如有违宪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 可责令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撤销;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法院发布的判例也享有监督权。笔者认为, 也同样应该赋予公众一定的监督权, 如果公众认为判例不符合宪法与法律的精神, 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法院的判例编制机构提出建议。
  
  四、判例的发布方式
  
  为了便于公众和各级法院法官知悉并应用判例, 判例的发布必须公开且灵活。首先, 判例应在法律界权威、知名的媒体上发布, 以提高判例的知晓度以及权威性;其次, 判例应编撰成册, 按照案件类别进行排列, 便于法官与公众查阅;笔者认为, 随着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与广泛应用, 还可以利用互联网, 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开透明的判例查阅网络, 收集判例并形成庞大的判例数据库, 建立判例检索平台, 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开放。法官和公众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检索, 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判例适用效率与应用频率, 增强适用判例的简便性。
  
  五、判例制度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
  
  判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进一步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 基于这种思考, 构建判例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是提高法官的素质与专业素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德国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与标准, 即需是大学学习法律专业, 参加两次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与此同时还要经过实务部门的实习。我国目前仅设定一次司法考试, 笔者认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应当进一步提高, 司法考试内容应更加灵活且贴近实际, 同时也应加强在职法官的培训与教育, 推动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思想品德一起进步;提高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的教育水平, 高等法学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 注重学生思想道德与职业技能水平同步提高。另外, 还应培养法律人的判例意识, 让法官学习判例、善用判例, 使法官的素质能够进一步适应判例制度的要求, 使判例制度更好地在我国施行。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J].中国法学, 1992 (1) :35.  
  [2] 夏锦文。司法的形式化: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指标[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1995 (4) :59.  
  [3] 武树臣。铸造灰色之法---再谈在我国发展判例制度的重要性[J].法学研究, 2000 (1) :37.  
  [4] 劳冬艳。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J].法学研究, 2004 (6) .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