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运营中著作权问题与流转策略

发布时间:2017-05-11 05:18:09

  摘要:[目的/意义]为了科学处理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中主体、平台、学习者、教学资源等之间的着作权归属、许可使用等问题, 在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垄断利益保护和知识共享社会利益保护两者之间寻求新平衡。[方法/过程]文章从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入手, 在分析了利益相关者构成及不同利益相关者面临的着作权问题的基础上, 具体讨论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的策略。[结果/结论]提出了包括科学处理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中的不同主体关系、识别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的关键问题以及建立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集体许可和公共许可的管理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着作权; 流转; 在线开放课程; 慕深; 策略;

  Copyright Issues and Disposal Strategies of Open Online Courses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ims to handle the issues of copyright ownership, licensing, and so on among the participants, platform, learners and teaching resources of open online courses, and to seek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monopoly and social benefit protection of knowledge sharing. [Method/process] This paper analyzes different stakeholders of the open online courses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of stakeholders and copyright issues faced by different stakeholders, the paper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e copyright transfer strategies of open online courses. [Result/conclusion] Key strategies are proposed including scientific treatment of relationships among different stakeholders in the copyright transferring of open online courses, identification of the key issues in copyright transferring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s in copyright collective licensing and public licensing for open online courses.
  
  Keyword:copyright; circulation;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 strategy;
  
  1、问题的提出
  
  1.1 研究背景
  
  现有着作权法是为平衡着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 它在保护着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 也对合理规范其权利范围和合理的权利使用空间做出了规定。在线开放课程作为一种作品形式, 在其建设与运营中面临的着作权问题十分复杂。
  
  在线开放课程是指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下, 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共享、获取或利用的各类课程资源。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作用于教学资源配置而形成的生态体系, 主要包括政府、高校、企业、教师、学习者等主体的共生作用,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视频、课程大纲、演示文稿、随堂测验、单元测验、单元作业、考试、课程讨论与答疑等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全部视频、音频、文字及图片等资料[1].由于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过程中涉及主体众多, 课程资源形式多样且来源复杂, 因此, 如何科学处理课程着作权所有人与课程服务平台和课程学习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处理在线开放课程及其相关教学资源的着作权归属、许可使用等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1.2 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学界针对在线开放课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绩效评估方式、潜在商业盈利模型、课程信用评估的可行性以及其同高等教育关系的讨论等[2], 具体针对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的研究相对较少。涉及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的问题, 目前主要偏重于解决措施的研究上。例如, L.Fowler和K.Smith (2013) 重点介绍了杜克大学通过提供慕课着作权服务、制定着作权指南、教师协商制度、寻求使用许可等措施应对着作权争议, 特别对慕课涉及的主要第三方要素, 包括序言注解、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制定了相对比较灵活的使用指南[2].Gore (2014) 指出相对于传统教学, 着作权和许可是慕课发展中面临的重大挑战, 慕课中着作权矛盾的主体主要涉及教师、高校、学生、慕课提供商以及其他组织, 为此提出了签订协议、借助图书馆员给予慕课提供许可或者寻找合适的替代品等[3].张舵和吴跃伟 (2014) 介绍了国外高校图书馆及图书馆员担任MOOC着作权顾问的经验, 通过鼓励教师使用公共领域资料、开放获取的资源, 与第三方协商获得许可协议等措施解决着作权问题[4].张冬和郑晓欣 (2016) 揭示了慕课教育开发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提出了鼓励教育资源合作获取、平衡私人与社会公众着作权冲突、借鉴国外多元化建设方式、鼓励慕课教育商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等解决方式[5].
  
  综上, 从现有文献来看, 具体针对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的研究相对较少, 虽然认识到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着作权矛盾, 但是很少涉及互动资源着作权及其归属、引用作品的着作权以及各主体相互间的许可或授权关系, 并没有形成在在线开放课程运营中进行着作权管理的具体设想, 更多是机械地介绍国外相关举措的背景和基本知识, 对于其能否具体指导我国在线开放课程管理实践也有待求证。
  
  目前国内外各类课程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在线开放课程数量正在迅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7年, 仅国内爱课程、清华学堂在线这两个重要课程服务平台上线的课程就达6600多门, 对其建设与运营中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梳理和回应。本文拟从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入手, 具体讨论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的策略, 以期在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垄断利益保护和知识共享社会利益保护两者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2、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着作权问题分析
  
  2.1 在线开放课程的利益相关者构成
  
  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 Freeman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6].以此为参考, 本研究将在线开放课程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在线开放课程开发建设、运营和服务中所涉及 (影响或被影响) 的可能利益当事人。其主要构成是:
  
  在线开放课程的着作权人: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主体都可以是在线开放课程的着作权人, 具体包括课程团队或主讲教师和课程建设出资者或管理者 (高校或其他出资机构) 等。根据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的相关约定, 上述主体可以分别独立成为课程资源着作权人, 也可以对课程资源共同享有着作权。在课程资源建设与开发过程中, 上述主体有义务保证对所提供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保证课程内容无政治性、科学错误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在线开放课程所引用作品 (如各类学习资料) 的着作权人: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过程中会使用大量具有着作权性质的作品, 它是否适用着作权管理中的“合理使用”范畴就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由于在线开放课程的开放性, 商业运营平台的营利性参与可能会使在线开放课程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 网络传播使作品的传播数量、范围等大大超过传统教学需要等, 这就可能会使权利人作品的发行量受到影响并进而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这就要求根据合理使用原则处理好引用第三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着作权问题[7].《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中明确鼓励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方式, 这就使在线开放课程的合规性使用面临着更多新问题。例如, 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人与课程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就公益与市场化运营方式的约定及其对着作权许可策略的影响、在市场化运营中如何规避在线开放课程所引用的其他具有着作权性质作品的非合理使用风险等。
  
  在线开放课程的传播与运营者:课程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主体有公益性、营利性之分。课程资源传播与运营者以满足学习者的需求为前提, 以公益或营利为目的, 授权许可学习者使用平台上传播和运营的相关资源。目前我国在线开放课程传播与运营者主要有民间性质、半官方性质和官方性质, 上海智慧树、清华学堂在线和爱课程网等就分别对应于上述不同性质。在线开放课程的传播与运营者是联系课程着作权人与学习者之间的桥梁, 它们在传播与运营中都应获得课程着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符合“合理使用”要求。目前部分在线课程传播与运营平台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已经成为“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关键性障碍。事实上, 某些在线课程传播与运营平台确实会收取费用, 但是这些费用都是基于相应的附加服务 (如对课程的认证或获得学分证书等) , 而不是对课程资源服务的收费。对此应加以区别对待。为了规范在线开放课程的传播与运营, 课程服务平台应与课程着作权人形成平等互利的知识产权保障协议, 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从而保障各方权益。
  
  在线开放课程的学习者:在线开放课程的学习者既是在线开放课程的最终受益者, 也可能是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下载、复制和使用过程中的直接或间接侵权者, 同时也可以是部分课程学习资源的贡献者。作为最终受益者, 学习者可以从在线开放课程中获得更多更好的优质教学资源;作为直接或间接侵权者是指学习者可能因学习需要复制、下载或转发相关课程资源时损害着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作为课程学习资源的贡献者,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教师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信息也是重要资源, 不论其是否具有着作权, 它对课程服务平台和其他学习者来说都具有重要价值。虽然国内外各大课程服务平台在处理学习者的在线互动资源时方式各异, 但都显示出对学习者在线互动学习资源的重视。
  
  2.2 不同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着作权问题
  
  1) 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主体的着作权问题。在实践中, 高校和课程建设团队主体之间频频出现教学资源着作权归属争议问题, 教育部的指导文件中也没有明确区分视频教育资源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从在线开放课程的开发建设过程看, 学校一般是课程开发与建设的出资方或组织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高校承担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主体责任) , 课程建设团队一般是课程的讲授方。因此, 从这一点上看, 将在线开放课程界定为职务作品有一定依据。从平衡高校与课程团队之间的利益冲突出发, 在线开放课程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其中着作权归课程团队及其主讲教师所有, 并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全部权利, 而高校作为出资方或者组织方则享有法定期限内的优先使用权。在课程完成两年内, 未经学校同意, 课程团队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课程。如果经学校同意, 课程团队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课程所获报酬, 由课程团队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在将在线开放课程视为一般职务作品之外, 也应注意到在线开放课程可能成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 谨慎处理其着作权归属问题。作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主要适用《着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是利用了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这种物质技术条件是课程团队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并由学校承担相应课程建设组织或管理责任的, 则此类在线开放课程的着作权归学校所有, 课程团队及其教师享有署名权。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在在线开放课程组织建设中, 有少数高校和课程团队及其教师明确约定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由高校享有, 则课程团队及其主讲教师对此类课程享有署名权。也有不少学校和课程团队明确约定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由学校和课程团队共有, 那么, 这些在线开放课程在许可第三人以与本校相同方式使用时, 则应获得作为着作权人的学校和课程团队的共同同意, 产生的许可使用收益也应由学校和课程团队按约定进行分配。
  
  2)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中对他人作品引用的着作权问题。作为课程资源组成部分之一的学习资料引用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关系到课程资源能否持续开放使用。在在线开放课程服务平台的管理与运作中, 严格控制对第三方版权资料的引用, 一旦被告知侵权, 则课程面临被卸载的风险。因此, 在课程资源建设中对引用作品的着作权问题处理就十分敏感。目前我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将着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限定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限于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的教育规划。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定对象或范围显然与在线开放课程的面向对象、虚拟课堂方式等基本特点有着明显不同。为了解决在线开放课程引用他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 一方面, 可以借鉴美国修订后的版权法和《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 (2002年10月) 等关于教育免责使用的条款, 该条款对互联网时代作品的使用做出了新规定, 要求在保证公共资源共享与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基础上, 突破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合理使用目的、形式以及地点等限制, 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不再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 强调学生可以获得数字化教学资源。另一方面借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颁布的关于教师知识产权权责声明, 规定教师拥有对他人作品进行开发、修改、教授的课程以及素材的版权 (有其他具体协议和说明除外) [8].即使如此, 我们也应注意到, 课程建设团队在选择引用具有着作权性质的作品作为课程学习辅助资料提供给课程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 应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课程服务平台的差异, 否则可能会因非合理性使用而产生侵权行为。值得提倡的是, 可以鼓励课程团队通过使用公共领域的资料、开放获取的资源, 创建基于课程的资源指南或与第三方协商获得许可协议等途径来缓解在线开放课程引用作品的着作权问题。
  
  3) 在线开放课程服务与运营平台获得课程着作权授权许可使用问题。在线开放课程服务平台在提供相关课程服务时, 其所涉及的课程着作权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课程服务平台获得课程着作权人的传播与运营服务授权许可, 将课程资源以公益或营利目的向特定用户人群进行开放使用。在与课程着作权人签订相关授权许可协议时, 一般会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对在线开放课程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许可时间、获益分配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二是课程服务平台获得着作权人将课程资源向第三方进行转让使用的授权许可。例如, 为了克服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完成率低、无法监控学习者行为、缺少线下学习辅导等局限, 课程服务平台可以应某些学校或其他教学组织申请, 在获得课程着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 将某些课程资源转换成个别教学单位的内部课程 (即所谓SPOC, 小规模私有在线开放课程) , 从而提高在线开放课程的开课质量。在这个过程中, 课程服务平台事实上是在着作权人与群体性学习者之间发挥沟通桥梁作用, 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课程资源着作权集体管理者的角色。无论上述哪种情况, 课程服务平台一般都会通过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免责事由规避自身的着作权责任, 明确要求课程团队和用户自负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或者直接损失。
  
  4) 在线互动生成资源是否具有着作权及其具体归属问题。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是在线开放课程学习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线互动过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片、数据等是否具有着作权主要应考察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具有独创性。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线互动生成资源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二是这种作品是否原创或明显体现出作者的创作意图, 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对在互动过程中学习者生成的原则性文字、图片或提交的作业等被认定为“作品”一般不具有明显分歧, 但对在线互动过程中生成的数据如何对待则有认知上的不同。例如, 课程服务平台在服务过程中采集了学习者的海量数据,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分析等技术, 可以对学习者进行画像, 这种通过技术手段采集、聚合和分析的学习者行为数据 (如学习习惯等) 是否可以被界定为作品并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就是一个难题。
  
  在处理上述在线互动资源的着作权问题时, 大部分在线课程平台一般都选择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 协议对学习者使用在线课程平台的权利划分为未进行明确约定、非独占性使用约定和允许商业使用等方式, 要求学习者在平台注册时对相关协议进行选择, 也意味着将在线互动资源的着作权基本权利让渡给在线开放课程平台[5].例如, Udacity规定学习者提交的内容着作权归本平台所有且可被任意使用;Coursera规定学习者生成的资源归平台和参与机构所有且可被任意使用;ed X规定学习者资源归本人所有, 但平台可任意使用。国内学堂在线、爱课程、上海高校课程中心等均规定课程过程中生成的互动资源归平台所有。其主要思路都是利用条款约定的形式将在线互动即时作品的着作权全部归于自身。
  
  上述情况表明, 目前课程学习者互动生成资源的着作权基本上都归属于课程平台。但事实上, 是课程学习者通常意识不到自身提交的作业、作品、信息、知识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故让权给平台供应商重新分配作业内容等的永久性权利, 其实这种做法与部分国家法律规定是相悖的, 例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明确提出在网络环境下, 内容产生者拥有自己在网络行为中创造的数据和知识产权, 鼓励数据产生者保护自身数据及创造性工作成果[9].随着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的增多及其垄断性地位的改变, 以及学习者着作权意识的逐步增强, 这种情况应该会有所改变。
  
  3、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中的着作权流转策略
  
  在线开放课程既有着作权保护问题, 也有共享问题。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着作权流转策略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3.1 识别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的关键问题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中所涉及的着作权流转问题十分复杂。其中较为关键的问题有:课程团队与学校在课程资源开发建设中因分别承担知识、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角色等而可能共同成为课程资源着作权主体, 课程团队与学校应签订在线开放课程版权共有确认以及使用许可授权协议, 并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线开放课程的着作权权利主体在委托课程服务平台进行课程运营时, 向课程服务平台的授权内容、形式和违约责任处理等十分敏感, 这就需要研究制定专门策略。例如, 在线开放课程及课程服务所涉及的着作权就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邻接权等, 权利主体向课程服务平台提供的可能仅是有限的网络传播权和销售权等, 而就其他权利是否让渡以及如何处理等应制定相应策略;课程服务平台在保护着作权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 如何灵活运营课程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策略, 扩大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研究、经营等公益或商业用途,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在线开放课程的社会效益并实现部分经济效益也值得进一步探讨等[1].
  
  3.2 科学处理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中的不同主体关系
  
  笔者认为, 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流转的上述所有关键问题事实上都可以归结为要科学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即课程资源着作权人之间的关系、课程资源着作权人与课程服务平台之间的关系、课程服务平台与课程学习者之间的关系。
  
  课程资源着作权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享与制约关系。正如前文分析, 由于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可以是由学校、课程团队等多主体合作开发建设完成, 也可以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引用部分具有着作权的作品作为学习资料, 因此, 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着作权人具有多主体构成的特性, 上述主体根据有关契约可以共享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着作权。正是由于多主体共享其着作权, 这就使它们在课程资源许可使用时相互制约并要求达成一定默契。
  
  课程着作权人与课程服务平台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授权与制约关系。授权关系存在于课程资源的上线、开放、利用和转让等各个环节。课程服务平台在组织课程资源过程中, 一般均应获得课程权利人的授权。从目前看, 课程权利人一般是由学校和课程团队共同构成, 在课程开发建设过程中, 投资学校与课程团队一般会就课程资源共有产权达成协议, 并就共有产权的课程资源授权作为权利主体的学校一方代为进行处置。课程服务平台获得课程资源权利人的授权应通过“明确告知”的方式进行。课程服务平台应在课程资源获取时明确告知权利人课程资源所包括的教学资源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 课程资源权利人则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授权, 明示的主要是课程资源授权内容, 这其中对课程服务平台网站学习者上传的构成作品的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不包括在授权范围之列。默示的则主要是指对学习者学习行为数据记录的所有与使用等授权。课程权利人与课程服务平台之间的限制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课程权利人对课程服务平台上线、开放、利用和转让课程资源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着作权人的课程资源许可使用并不导致其所有权的转移, 课程开发建设者与课程服务平台之间仅就课程使用与管理达成有关协议, 授权课程服务平台进行课程资源的使用管理与推广服务, 有关学校或学习组织者只是被限制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和一定方式使用课程资源。另一方面, 课程着作权人与课程服务平台两者之间的约定也对课程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产生要求, 要求其对课程服务平台合法依约进行课程资源的开放使用等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干预。课程服务平台是着作权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利益分享者, 对其而言即所谓“无传播就无利益”, 它在课程服务过程中充当着着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均衡的桥梁作用。正是由于课程服务平台的存在才体现和成就了课程着作权人的权利和学习者的便利。
  
  课程服务平台与课程学习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服务与制约关系。服务关系是指课程服务平台根据课程服务契约, 为学习者提供各类课程资源和其他技术支持与帮助服务, 保证学习者利用平台能够顺利完成课程学习任务。从目前来看, 课程服务平台一般由企业来承担, 通过平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 例如查看课程资源、评论、发言、资源上传、提问等, 其享有所提供的网页应用、软件以及所带的文字、音频、视频等元素的知识产权。制约关系是指课程平台一方面会通过明示或默会的方式, 对在课程学习中学习者的互动信息和学习行为信息享有若干权利;另一方面也会对学习者的课程资源使用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例如对部分教材文件等在获得第三方许可后使用, 承诺不批量下载和抓取课程内容, 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获得相关权利和许可公开和复制用户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禁止对课程服务平台相关网页、应用、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等。
  
  3.3 建立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集体许可和公共许可的管理机制
  
  在上述主体相互关系中, 课程着作权人、课程服务平台和学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许可使用协议来进行分配的。建立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集体许可和公共许可的管理机制就是要建立起“先授权后使用”的相关制度和方法, 它与我国现有着作权制度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先使用而后证明其合理性”有着显着不同[10].
  
  3.3.1 集中许可机制
  
  由于在线开放课程与其他作品的特点不同, 着作权归属认定鉴别的难度和复杂性更大, 因而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必要。从理论上看, 无论是非营利组织还是营利性机构均可以成为课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看, 赋予已获得多数权利人许可的在线开放课程服务平台组织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以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爱课程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为成熟。这不仅因为爱课程服务平台具有较明确的官方性质和公益服务背景, 而且也因其是目前国内上线课程最多和合作高校最多的课程服务平台, 它在以往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着作权管理经验。其近期的工作重点应是尽快构建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权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通过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 为相关学校或有关学习者提供课程着作权权利信息查询服务[11].这些权利信息一般包括着作权人名称 (学校或课程团队) 、课程名称、课程类型、权利有效期间、课程概要、课程授权条件、课程授权费用等, 以方便课程使用人确认自己所需的课程是否为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是否需要交纳授权费用, 从而最终确认是否向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相关的授权。在线开放课程集中许可机制的适用, 可以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内容, 一方面分担课程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学习组织者或学习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10].
  
  3.3.2 公共许可机制
  
  即通过一系列在不同程度上放弃着作权的许可协议, 使课程着作权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保留部分权利或开放所有权利。公共许可作为集中许可的补充, 是丰富课程着作权公共领域的有效途径, 在许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场合, 公共许可是一个生产与传播免费信息的平台。通过公共许可, 权利人释放权利可以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从综合收益看, 即着作权人通过将权利释放, 可以使课程处于更多人可接触的状态, 一旦该课程的使用者形成规模, 一方面能够带动课程着作权人知名度和社会声誉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课程着作权的争取、让渡而保留部分着作权来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 从而促进全社会知识作品的繁荣。具体到在线开放课程的公共许可, 其主要实现形式有:一是通过课程着作权所有人与课程服务平台和学习者之间的知识共享协议, 由课程着作权所有权人授权, 允许他人在满足特定条件限制下使用在线开放课程。依据中国大陆版知识共享协议规定, 课程着作权所有人针对课程可以采用4种基本授权共享方式, 即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通过对以上4种基本授权方式的选择与搭配组合, 可能产生6套核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按照限制程度从严到松分别为: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绎、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12].在这种协议下, 课程服务平台和课程学习者可以清晰地了解课程的着作权许可状态, 在充分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前提下实现课程资源的共享, 从而实现保护着作权人权益、课程服务平台利益和课程学习者利益的多赢。因此, CC协议 (Creative Commons) 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多赢的解决模式。从课程着作权人来讲, 通过保留部分权利, 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课程对社会的开放;对课程服务平台和学习者来讲, 他们通过获得对相关课程的免费使用和再使用权, 从而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不同的知识共享动机与目标。二是通过将课程服务平台与学习者之间关于作品着作权的私立规则及默示许可性质的协议公开化、简洁化, 并作为提供课程服务的前置协议标示出来, 就可以视为是一种着作财产权的公共许可。例如, 对于学习者通过课程服务平台上传的互动信息内容, 学习者同意课程平台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这种带有默示许可性质的协议公开化也是一种公共许可形式。
  
  4、结束语
  
  在线开放课程已经形成一种潮流, 其对于促进教育普及、社会公平公正、公共信息服务、教育资源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是保证在线开放课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研究的贡献在于系统梳理了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营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以及相互之间所面临的着作权问题, 并提出了着作权流转过程中主体之间关系处理、关键问题识别和许可管理机制等应对策略, 进一步补充了现有研究中偏重于宏观思路研究、缺少微观问题分析的研究缺陷, 能促进对在线开放课程着作权问题的全面客观认知。
  
  参考文献

  [1]白文琳, 周毅。教育类公共信息服务产品供给的社会共治:以在线开放课程为例的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 2017 (9) :14-22.
  [2]FOWLER L, SMITH K.Drawing the blueprint as we build:setting up a library-based copyright and permissions service for MOOCs[J].D-Lib Magazine, 2013, 19 (7/8) :1-17.
  [3]GORE H.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 and their impact on academic library services:exploring the issues and challenges[J].New Review of Academic Librarianship, 2014, 20 (1) :4-28.
  [4]张舵, 吴跃伟。国外高校图书馆在MOOC中的作用及其启示[J].图书馆建设, 2014 (7) :85-89.
  [5]张冬, 郑晓欣。慕课教育模式的着作权风险探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 :154-160.
  [6]李婵, 徐龙顺, 张文德。网络信息资源着作权利益关系网络识别研究[J].现代情报, 2017 (4) :33-39.
  [7]王小平。我国MOOC建设和管理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J].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5 (6) :5-8.
  [8]Ann Springer.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faculty[EB/OL].[2017-09-11].
  [9]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EB/OL].[2017-09-22].
  [10]熊琦。着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J].政法论坛, 2013, 30 (6) :93-103.
  [11]李永明, 钱炬雷。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模式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6) :93-101.
  [12]周永红。知识共享协议浅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09 (6) :39-41.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