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4-03-20 00:43:09
  摘要:交通警察(简称交警)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长期以来处在道路交通执法的一线,有其特殊的执法环境和执法特点。交警执法权益屡受侵害且保障困难,尤其是近年来,侵害交警执法权益的案件日趋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保卫者,切实保护交警的执法权益才能保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交通警察;交警;执法权益;交通安全
  
  一、交警执法权益的内涵
  
  (一)交警执法权益的概念
  
  警察执法权益是指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职务权益,其本质是对警察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的便利和保护。警察执法权益主要包括:执法防卫权、武器警械使用权、执法优先权及紧急避险权等。[1]交警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同样享有上述的执法权益。简而言之,交警的执法权益就是交警在执法时依法享有的职务权益,神圣不容侵犯。
  
  (二)交警执法权益的特殊性
  
  交警执法权益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由交警执法环境和执法性质的特殊性决定的。交警除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和交通安全,对交通违法犯罪查处打击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承担着和其他警种一样的人民警察职责。另外,交警的执法环境不同于其他人民警察,其主要是在交通道路和路口执勤,各种疾驶的车辆对执勤的交警是一种威胁。交警时刻身处一线,执法对象群体庞大而复杂,各种突发情况随时随地就有可能发生,近些年发生的许多袭警事件和暴力抗法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与交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交警执法权益的现状
  
  交警作为纠正交通违法,打击交通犯罪,维护交通秩序的主力军,其主要工作是对道路一线上的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危险系数大,工作任务重。有资料显示,从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22870人,平均每年牺牲425人。从警种看,派出所、交巡警、治安民警、刑侦民警、消防官兵牺牲居前五位。[2]从数据来看,交警的牺牲比例排在第二位,高过了刑警。
  
  近年来,对交警执法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对执勤交警进行谩骂甚至殴打的现象屡见报端,违法者常常将本来轻微的交通违法升级成了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2016年3月,退役足球运动员冯建国与妻子因违法停车被执勤民警纠正时,遭到了冯建国夫妻的辱骂和殴打,最后这对抗法夫妻被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民警茆盛泉在纠正一起违章变道的交通违章时,被嫌疑人加速带倒,不幸牺牲,而嫌疑人的理由仅仅是“赶时间”.2015年9月5日,河北省邯郸市交警对一辆超限货车进行检查处理时,遭到了车主和两名同伙的暴力抗法,不仅对执勤的警察进行了伤害,还砸坏了执勤的警车。同样在邯郸,2015年9月11日,交警在对一辆无牌轿车进行盘问询查时,违法者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突然加速强行闯卡,执勤交警被拖行数十米后造成全身多处骨折。
  
  类似案例在交警的现实执法中很常见,因为交警在维护交通秩序时很大一部分工作都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一些交通违法者为逃避交警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往往不配合交警的执法,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殴打和强行闯卡。此外,总有一些“好事者”在交警执法遇到阻挠时,在旁边煽风点火,挑拨离间,使事态继续扩大,更有甚者还会酿成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对交警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交警是代表国家和法律在依法执法,这些违法者对交警的辱骂和殴打不仅仅是对正在执勤的交警执法权益的侵害,实际上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践踏。而与此相对照的是对交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保障却极其薄弱。
  
  三、造成交警执法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交警的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执法环境、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三者是构成此系统的三大因子。交警执法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与这三大因子各自在某些方面的缺失密不可分。
  
  (一)一线执法环境危险恶劣
  
  基层交警的执法处于绝对的第一线,道路上车流大,车速快,这样的执法环境对长期在道路执勤的交警就是一种人身安全的威胁。近些年来,机动车违章违法增多,利用机动车违法犯罪事件也在增多,让交警最基本的权益时刻受到威胁。同时,道路上的酒驾、醉驾和毒驾也让交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醉驾入刑政策的出台,以往的酒驾、醉驾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往往采取闯卡、拖曳执法交警的形式来对抗交警的执法,逃避法律的处罚。另外,在交警的执法过程中,交通违法者不配合,谩骂、侮辱甚至殴打,还有直接加速闯卡者,只要没有对交警的人身构成伤害的,对于交通违法者的治安处罚,按照现行法律最高不得超过15日。如果交警在执法中人身受到了伤害,也只能按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力度不够,但是,这样的违法犯罪对交警的执法权益侵害的影响却是巨大的。这样低成本的违法犯罪和高成本的执法使得交警本就危险的执法环境更加恶劣。
  
  (二)公民法制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主动性还比较低。公民作为交通的参与者,就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学习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参与交通的规矩,服从交警的指挥。但我国公民在这方面的积极主动性还比较低。“国民道德心、自治心之发达,关系于交通之安全”.[3]随着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讲,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守法意识还是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不少违法群众在自己违法时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在遇到交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却开始大讲特讲“权利”“法律”,为自己“维权”.对自己已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不仅毫无意识而且底气十足,这种对法律的漠视给交警的执法带来了严重干扰,增大了交警执法的难度,而且给一线执勤民警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漠视法律和交警的执法权威最终给违法者带来的是法律的制裁,给民警带来的是执法权益的受损。
  
  (三)少数交警执法行为欠规范
  
  警察组织形象是警察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看法和评价。良好的形象是警察组织的无形财富,是开展各项组织工作的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4]少数交警不重视个人素质和形象,规范执法在特权思想的指挥下变成了个人的喜好式执法,在执法程序上,由于个别交警的警务技能不高,执法过程和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过于“自由”,执法时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强硬,往往容易使普通的交通违法处置上升到执法纠纷,甚至是袭警事件。还有个别交警,重管理轻服务,以“官老爷”的姿态在一线执勤,常常根据自身的喜好来进行执法,“吃拿卡要”,视纪律原则为无物,为了一己私利和自己的贪欲,把代表国家和法律的执法变成了为自己牟利的手段,在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同时也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装备落后,警力不足
  
  精良的装备和充足的警力是保障交警权益必备的硬件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机动车数量的剧增,在使交警面临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的同时,也使得交警在处置交通违法犯罪时的装备变得相对陈旧和落后。首先执勤的车辆性能状况差。相当一部分基层的交警执勤用车的性能状况很差,故障率高,更新换代不及时,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其次,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配备不齐全。许多基层一线的执勤民警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及警棍等单警装备,往往造成案件的证据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固定,交警自身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长期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问题。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警察与全国人口的平均比率远远高于我国。在这方面,我国甚至远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执法警力的不足造成交警对交通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不从心。
  
  四、保障交警执法权益的措施
  
  当前,侵犯交警执法权益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不仅仅给一线执勤的交警造成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对国家和法律尊严造成损害。保障交警尤其是基层一线交警执法权益的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出台已经刻不容缓。实践证明,做好公安工作离不开各级权力机关、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同样,警察权益的保护也离不开他们的支持和帮助。[4]要切实保障交警执法权益就必须从交警执法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立法、交警和公民三个层面采取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加强相关立法,突出交警职业特点
  
  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交警的执法权,法律是最根本的手段。当前,保护一线执法交警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这些法律中并没有考虑到交警执法的特点和其独有的特殊性。除了尽快加强“袭警罪”的调研和立法工作外,还应推动各级人大、政府切实重视交警执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加大对交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使一线的交警在执法时有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2015年8月通过的《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从重处罚。同时,修正案(九)还对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的道路违法犯罪活动加重了处罚力度,这也是对交警执法权益的一次保护,是推动袭警罪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加大交警保障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我国公安机关长期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问题。交警执法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持充足的警力有利于执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在道路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也能更好地得以处置。目前,我国一线执勤的交警尤其是基层的交警在执法时面临着警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困境。在编制不能大量增加的现实执法环境下,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最大限度的下沉警力,使得一线执法的警力不足问题得到最大程度的缓解,同时也提高了群众见警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另外,加大对交警尤其是基层一线交警的投入,交警执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应站在社会稳定的大局,重视交警执法,对交警执法给予强有力的财力物力保障。警务装备要先进,对执勤的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交警执勤所必需的执法记录仪、警棍、手铐等单警武器装备要配备齐全,并及时进行更新换代,这既有利于对各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有利于更好地固定和保存证据,更好地保护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
  
  落实从优待警除了宏观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以外,还需从微观上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领导要多关心爱护一线执法的交警,配备各种防暑御寒的装备和药品,充分保障交警的休息休假时间,对因公受伤的交警要做好慰问和奖励,对因公牺牲的交警,要做好对其家属的抚恤和生活上的帮扶等,此外,对民警心理健康要重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民警的身心健康,支持一线执法民警的正当执法。
  
  (三)培训一线执勤交警,严格规范交警执法
  
  当今日益恶化的执法环境对一线公安民警的执法愈来愈富有挑战性。在现实的执法中,一些交警因为执法动作不规范,在对违法车辆下达指令、命令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受伤甚至是牺牲。同时,许多一线交警遇到的暴力抗法、袭警问题除了有不法分子的无知和围观群众的起哄因素外,当事民警对现场局势的控制能力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何在纷繁复杂、局势一触即变的一线执法环境中,有法可依,有理可言,有据可查,有力地处置好警情是对每一位交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交警的考验。各级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加强对一线执勤民警的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增强交警的自我防护、保护意识,规范执法。本着对交警和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态度,应建立严格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应严格要求,且贴近交警执法和实战需要,增强交警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锻造出一支大局意识强,政法素质高,业务技能优的交警队伍。
  
  (四)公安机关加强普法,营造和谐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除了具有专政职能以外,还有民主职能。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民主职能就是教育人民。[5]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的专政职能外,还必须加强民主职能,多管齐下,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想顺利地完成对违法者的处罚,尤其是当场处罚,对全体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惟欲使国民之安全道德发达,非由儿童时代鼓吹其思想不可。其主要在使人民通晓交通规则。”[3]在对公众进行交通法规政策教育的同时,还应强调公民在警察执法现场必须服从警察指令的意识,增强公众配合交警执法的意识,更好地保护执勤交警的执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重视交警的公共关系建设,打造和谐的警民、警媒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将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方法与警察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警察或警察组织为了公共利益和各种公众建立的良性的联系。[6]因此,除了一线的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执法外,基层一线的交警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关系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也要引导媒体尽可能多地了解一线交警的执勤、生活,客观公正报道。同时,对利用信息手段造谣者加重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地保障交警的执法权益。
  
  (五)人民群众主动学法,积极配合交警执法
  
  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保障交通出行安全方面,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具有共同的目标。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交警的执法,公民的配合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交警整个执法目标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公民的配合和理解。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制水平和配合意识十分重要。首先,现代社会交通高度发达和便利,每个公民或多或少都是交通的参与者,应积极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在现代网络媒介发达的今天,公民可以通过书本、报纸、电脑、手机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提升法律素养的同时,也有助于自身参与交通的安全和配合交警的道路执法,促进了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的实现。其次,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章或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交警执法,即使当场对交警的执法存有疑惑或者质疑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应先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和命令,等事后再进行维权,如若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真的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应做到服从警察执法在先,解决公民存疑在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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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22870人平均每年牺牲425人[EB/OL].(2015-04-03)[2016-09-05].http://news.xinhuanet.com/le-al/2015-04/03/c_127654799.htm.
  [3]松井茂。警察学纲要[M].吴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5-176.
  [4]王明生。公安学基础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379-380,194-195.
  [5]《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86-87.
  [6]叶氢,李庆华,曹礼海。警察公共关系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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