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房产税征管现状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6-01-20 11:02:42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城市居民开始更加关注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农家乐”这种远离城市喧嚣、亲近自然、放松身心、出行方便且消费价格相对不高的旅游休闲方式得以迅速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动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农家乐;农村;收入
  
  一、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 “农家乐”自身存在先天不足
  
  “农家乐‘牵扯社会人员层次广、民生影响范围大。经营者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一直是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难点。一是不办理税务登记。这种”农家乐“以经营采摘的农户为主,由于直接在自家的大棚或果园经营,且不使用发票,办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经营没有实质影响;二是收人无法准确核算。”农家乐“的经营者往往出于多种原因,办理税务登记后不愿建立账簿,不按规定购领和使用发票、税控装置;且大多数的旅游者是现金消费,不索要发票,很难准确判定”农家乐“的实际营业收人。三是申报纳税不积极。”农家乐“经营者对房产税政策理解不足,一年一次或分两次缴纳,需要税务部门打电话催缴。
  
  (二)税收政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目前的政策文件对”农家乐“概念表述比较宽泛,基层税务部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易把握。一是”建制镇范围内“不易把握。广义理解是指建制镇内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但其中位于镇中心繁华地带的饭店、旅馆等,消费对象既有旅游观光者也有本地居民或外来经商人员等,很难单一判定其是否只提供季节性食宿、采摘等接待业务;狭义理解是指建制镇内的旅游观光景区附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该类个体工商户更符合季节性、针对旅游观光者等”农家乐“判定要件。二是”农民家庭成员“不易把握。未明确”农民家庭成员’是按居住地还是按照户口性质判定。如按户口判定,则对于家庭式经营的“农家乐”,家庭成员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业户口的,未明确是否依照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判定。三是“纳税确有困难‘不易把握。未明确判定”农家乐’具体困难的类型和困难程度的标准,基层税务部门自行裁量的难度较大。
  
  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落实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家乐”的纳税遵从度
  
  税收宣传是提高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保证。一是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农家乐”相关税收政策,系统告知房产税征收、减免政策和法律责任等,促进纳税人知法、懂法和守法;二是采取集训辅导、个别交流、上门解惑、以案说法等方式,逐步化解纳税人的认识偏差和侥幸心理。
  
  (二)加强征管,扩宽“农家乐”税收征管渠道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在房产税征期前及时进行纳税提醒,征期后充分利用税源监控平台的数据比对功能,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强委托代征。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征“农家乐”相关税费,拓宽征管渠道,确保房产税应收尽收。三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意识较差,一般不具备自行打印或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能力,对应征房产税的“农家乐”,可以在其准确申报房产原值的前提下,将按年申报缴纳的房产税比照核定征收管理,纳人委托银行代征范围,在征期内直接从银行扣款,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减轻基层税务部门工作负担。
  
  (三)完善政策,方便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
  
  一是明确“农家乐”概念。从利于日常征管的角度,对可以享受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农家乐”,如地域、纳税主体、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对“农家乐”的判定。二是明确“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范围。如具体困难的类型和困难程度的标准等,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确保“农家乐”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
  
  (四)完善流程,提高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效率
  
  一是简化审批流转环节。化繁为简,将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出台针对“农家乐”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征管流程。统一“农家乐”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的时限等,增加该政策的可执行性。
  
  三、对房产税在支持“农家乐”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农家乐”是近几年新兴的旅游服务业,对增加农民收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行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让“农家乐”享受到实惠,符合当前我国聚焦三农,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大形势,但房产税却未在其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参照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操作性上寻求突破。
  
  关于普惠性: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和按照使用房产从事的业务范围作为征免确认条件之一等问题,出台利于基层税务部门执行的规定。只要符合农民经营的“农家乐”这个条件,即可减免房产税,而不论该农民是否具有本地户口,让所有经营者平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要该房地产是被用来经营“农家乐”,而不论该房地产是否自由自用,将对部分“农家乐”的税收优惠政策变为对“农家乐”整体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操作性:可突破现有审批后减免的思路,实行备案制。营业税是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直接减免,个人所得税是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认定后,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直接减免,征管手续简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农家乐”按照备案管理,直接定期减免房产税,能够有效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基层税务部门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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