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及保护对策

发布时间:2021-05-17 20:08:07

  摘    要:21世纪以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大众对诸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社会上萌生了一种新型电子商务--微商。在发展过程中,微商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致使微商领域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这主要是由于立法不完善,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平台缺乏管理意识等。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整治微商环境已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微商; 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使微商管理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电子商务法》具有其局限性,该法层级较高,内容抽象,在宏观上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制,然而实际上微商交易情况十分复杂,《电子商务法》具体应用存在很大难度。基于这种立法背景,本文通过研究微商交易中的相关问题,以尽力说明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应当做些什么。

  一、微商交易概述

  (一)微商的概念

  当今学术界对微商的概念尚不统一。《2017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中提出,"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社交平台进行商品线上分销的商业活动。"[1]也有一部分人将微商作了较为狭义的理解,他们认为微商仅指利用"微信朋友圈"形式来销售商品的模式。如果仅把微商限定在利用"微信"软件进行商品营销,那么对利用微博、QQ等其他社交软件进行商品营销的现象是否应当再单独规制?我认为是不必要的。秉承对新型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应当统一的态度,笔者更倾向于对微商做出较为广义的认定,本文中所指的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营销模式。

  (二)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分

  营销模式上的区别:传统电商只是把线下的店铺"搬"到了网络交易平台上,仍然需要消费者进"店"浏览、选购。微商则主要通过社交软件将产品分别的分享在社交平台上,消费者被动的看到了微商经营者分享的产品,然后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购买。微商比较依赖社交平台的作用,经营者主动进攻,向用户推销自己的产品。另外,微商在销售渠道上可以出现多种层级,在此应当注意微商可能涉及传销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超过三级的分销层级就有可能涉构成传销。[2]

  二者所依托的网络运营平台不同:传统电商依赖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该网络交易平台以促进网上交易为目的和功能,商户想要进驻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必须经过第三方平台的审批和信用认证,并缴纳店面维护费用。而微商借助的是微信、微博等移动社交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相比,其在平台性质、平台服务功能及平台提供者负担义务方面都有所不同。[3]成本低,除了商品投入外,没有其他诸如广告费、店铺租金、店面维护等运营费用支出。

  二、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状

  知情权受到限制。在微商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多是来自卖家的描述,卖家为了扩大产品的销量往往容易夸大对产品优点的描述,而减少描述甚至欺瞒、隐藏产品存在的缺陷,甚至可能通过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产品回馈记录等展现自己生意火爆,使得消费者难以对产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严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求偿权无从保障。第一,微商交易中,卖家很多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待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大多消费者会为了不破坏亲戚、好友关系而选择沉默,自己承担被侵权的后果。第二,微商交易中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后,举证比较困难。交易时,无特别说明情况下卖家不提供发票等交易凭证,能证明交易存在的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佐证,说服力较弱,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

  侵犯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的反悔权的立法背景是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4]从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来看,微商交易应当被包括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交易领域之内,应赋予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以反悔权。然而在现实的微商交易中,消费者购得商品后想要退货,卖家会找出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与消费者恶语相向甚至直接不回复信息等。

  (二)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立法不完善。对微商交易的立法规制不仅需要宏观方面的统一规定,也需要对涉及微商的各个方面作出微观方面的细化规定。目前作为最新的规制电子商务行为的《电子商务法》极大地弥补了微商交易领域立法不足的状况,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仅点到为止,未做具体规定,需要结合微商的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次,监管困难。微商具有微个体的特点,即经营者多为个体或规模较小的微型企业,无须资质,也缺乏统一的工商登记等管理措施,致使政府监管存在较大的困难。微商的运营平台如微信、QQ、微博等是具有封闭性的社交平台,监管部门难以介入调查,监管能力受到限制。

  最后,平台管理机制存有漏洞。其一,微商交易的价款一般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直接进入卖家的账户,没有像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所建立的第三方支付机制。其二,由于社交平台对其从事商事经营的用户缺乏管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请求平台调解纠纷,而采取司法方式维权的成本高于交易成本而放弃司法救济,最终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三、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保障,健全法律规范体系

  对微商的立法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微商交易的主体、客体、内容都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其本质上仍属于电子商务,因此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微商作出专门性规定,也没有必要对微商进行单独立法,而只需要在现行法律之下进行必要的增补。第二,对微商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立法的具体内容,我认为:第一,应当对微商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义务应当是法律规制的主要方面,除了《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登记、纳税义务等,还可以对微商从业人员设置一定的门槛,例如可以对微商经营者的个人信用、担保、经营能力等作出最低的限制。第二,应当明确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负有微商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明确的事权划分,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第三,授予平台相应的管理权力。在私密性较高的微商交易模式下,政府发挥监管作用有限,而由平台来对微商加以管理既便捷又经济。[5]

  (二)创新监管手段,严格执法监督

  微商以社交软件为媒介,其商事行为和普通社交用户的社交行为交叉在一起,使监管难度大幅提升。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当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通过搜索关键词、进行信息来源追踪等方式,对微商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制。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网络监管系统加大对微商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实践中,执法部门首当其冲应当落实的是微商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准入登记是从源头整治微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首要办法,登记制度要是能落实到位,会对微商产生一种约束,很大程度上避免或者解决微商售卖假货、逃税、推卸责任等问题。

  (三)平台发挥作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销售者负有审查管理的义务。虽然微信、微博等软件的设计初衷是为人们聊天交友提供便利,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网络交易平台,但显然"交易"功能已经成为它的一个附加功能。

  "社交平台所具有的社交功能与商业功能之间主从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应随之发生变化。"[6]首先,平台在对微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承担起保障支付安全的角色。在微商常见的两种销售模式--B2C模式和C2C模式中,消费者都是将款额通过转账等方式直接交给卖方,但这种直接转账--收款的交易模式是缺乏保障措施的,极容易出现卖方收到款后不发货,"卷款"消失的现象。微商交易不能仅依靠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来维持,防止这种支付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价金的托管和支付,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再由该第三方将价金支付给卖方。[7]其次,社交软件官方应当要求微商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目前个人用户在社交平台注册只需要一个手机号码,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名认证,这可能导致在发生交易纠纷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可以在平台内建立实名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实名登记,[8]便于在发生交易纠纷时能够及时进行信息披漏和责任追究。最后,实践中还可以由社交平台建立并运营专门的微商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并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派员监督。
  参考文献
  [1] 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C].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7(05):377-420.
  [2] 朱巍。哪些微商销售模式涉嫌传销[N].检察日报,2019-02-20(07)。
  [3] 杨立新。网络交易民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 邓礼。中国微商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6] 董彪,李仁玉。"互联网 "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16 (06):63-72.
  [7] 杨立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J].山东大学学报(,2019(02):110-120.
  [8] 王俊。微信购物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J].人民论坛,2016(25):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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