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拆除中注册会计师注意事项探讨---以暴风影音为例

发布时间:2013-09-26 15:46:42
  摘要:造就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VIE结构,随着股票注册制政策的出台,一度销声匿迹的中概股拆VIE重返A股。本文以暴风影音VIE结构拆除回归中概股为例,分析了VIE结构拆除回归中概股过程中存在的财税风险,并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需要注意和关注的事项。
  
  关键词:中概股;VIE结构;暴风影音;注册会计师
  
   一、VIE结构的历史沿革

  (一)概念与起源VIE(Variable Interes Entity),也就是指可变利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具体指的是被投资企业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一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完全控制这一经济利益的条件。因此,对这一经济利益的具有现实或者潜在控制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对这一VIE进行合并报表处理。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具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资金匮乏是其起步阶段最显着特点,因此VC和PE投资成为其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当下,我国《证券法》对境内企业在A股上市有严格的盈利要求且核准排队时间过长,导致国内具有创新性的初创企业(典型代表是互联网企业)难以在A股融资,不得不考虑上市条件较为宽松的境外资本市场。
  
  按照我国关于互联网监管的有关政策,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是开设经营性网站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申领ICP许可证做了如下规定:“按照我国当前政策,禁止外资进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如果与外资有关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需要网站事先剥离其外资股份,之后才能受理该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的请求。”这一规定将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的大门完全关闭。此后,国家开始慢慢放宽境外资本进入经营类电子商务行业的限制,将电商类企业外资占比提升到55%,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想要获得批准是十分困难的。2015年7月19日,工信部再次出台政策,允许外资占比100%.在这一背景下,VIE结构走上了舞台。VIE结构的主要特点是协议控制,规避了外资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进入科技、媒体、通信等行业的监管。中国互联网公司运用VIE模式源于新浪网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新浪网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运用这一模式的鼻祖,所以这一模式也被称之为“新浪模式”.随后搜狐、百度、网易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均效仿新浪,利用VIE模式成功在海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二)一般操作模式 通常情况下,VIE模式的架构包括三个部分: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由于税收优惠、注册方便等方面的便利,境外上市主体往往会选择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或者并存的多元化模式。出于保持VIE模式稳定性的考虑,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经营实体股东大都是由同一批内地股东组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常见的操作有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境内初创公司的创始股东(或运营团队)在境外避税天堂(比如,巴拿马、维京群岛等地)注册一个离岸壳公司。第二步,壳离岸公司与境内外各种风投等创投机构合作创立另一公司,一般也注册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第三步,上市公司主体于香港再设立一个由自己完全持股的壳公司。第四步,由香港公司在境内成立一个或者多个全资子公司。最后,在境内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再与境内经营业务实体(持牌公司)签署多个协议,实现获得VIE权益的目标,且不违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规。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与境内经营实体通常依据多个协议(一般是五至六个)建立相互间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这是VIE结构的关键所在。常见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借款协议、经营控制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以及独家服务协议等。
  
  (三)实现控制的关键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中可知,“控制”的含义指的是“投资一方享有的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因笔者投资方在参与有关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将享有的权力变为回报,且能够通过利用这一权力对其回报的金额产生影响”.所以,有关协议条款满足“控制”三方面要素,是上述协议能够实现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且将其纳入境内全资子公司的必要条件。
  
  (1)投资方应掌握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境内全资子公司能够利用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经营加以控制;利用相关协议掌握目标公司决策机构的投票权,实现决策控制,或者对公司权力机构的派驻人员施加足够的压力;通过独有的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境内全资子公司可以提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的知识产权和服务,从而境内全资子公司通过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达到境内全资子公司对目标公司的生产与经营垄断的目的;境内全资子公司还能够利用股权质押或者贷款等协议,通过利用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放贷款,从而实现在融资上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除了上述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的签订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可以为境内全资子公司通过股权控股奠定基础(也就是当外资通过相应的政策逐渐扩展到目标公司相关的经的营领域,境内全资子公司能够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从而成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2)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产生影响并获得可变回报。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实现的利润以各种费用(比如,特许权使用费)形式转移至境内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条款与其他有关因素的深入分析与整合判断,决定着VIE结构具体协议是否具备成立的条件。
  
  二、VIE结构的拆除
  
  (一)起因 自身存在的天然缺陷使VIE模式始终处于“非法令禁止即合法”的灰色区域,VIE模式始终面临着政策方面的风险。例如发生于2011年“支付宝事件”,支付宝因与阿里巴巴存在VIE框架协议,支付宝为其第三方支付牌照不得不中断两者之间的VIE协议,此事件为代表的VIE法律风险开始暴露并得到逐步得到市场的重视。除此之外,税务与外汇管制方面的风险也表明VIE结构存在缺陷。关于税务风险,因VIE架构具有大量的关联方及避税设计,比如注册地在避税天堂开曼群岛等地,这就导致涉税风险极大,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协议是否具备合规性。关于外汇管制风险,利用协议将内资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内全资子公司,利润流向境外的过程中存在外汇管制的风险。(1)VIE遭遇政策风险。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初的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草案的第149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投资禁止实施目录明确规定的领域,或者未经许可投资限制实施目录明确规定的领域将会面临的处罚。该草案明确规定境外投资监管范围包括VIE控制协议。种种迹象表明,不排除再次收紧对于VIE模式的监管。(2)注册制实施为互联网企业在境内融资提供了便利。注册制仅仅是做形式上的审查,并不会再实质性的审核。同样,原有的对于公司持续盈利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变化,这为小微企业与创新型企业上市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3)高市盈率吸引了VIE企业的目光。暴风科技拆除VIE后,自2015年3月24日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从开盘价的9.43元一路飙升至300元,而这一过程用时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疯狂的国内资本市场使VIE结构企业产生了更多的回归冲动。
  
  (二)简单过程 通常而言,VIE拆除的简单过程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VIE拆除过程不是很复杂,但其关系到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所以必须依靠一个高水平、专业化的团队来实现。而且在具体的实践中,各个VIE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这就需要依据其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方法。
  
 
  
  (三)实例解析 暴风科技于2015年3月24日在深圳创业板成功上市,之所以最终回归A股市场源于暴风科技管理层与投资人经过缜密思考后所做的战略性决策。作为一个曾经建立了VIE架构的红筹企业,为了成功登陆A股市场,暴风科技已经将之前搭建的VIE红筹结构拆除。相比其他已经建立了红筹或者VIE架构的企业,暴风科技的成功回归为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暴风科技VIE红筹架构如图2所示。
  
  
  
  拆解流程分四步。首先,2010年底开始暴风科技选择拆解VIE架构,VIE核心平台互软科技(KUREE旗下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和谐成长与金石投资两家完全境内内资公司;其次,外商独资公司互软科技完全变成的内资公司后,KUREE、暴风网际、互软科技以及酷热科技四家VIE框架内的公司与其各自的投资人也都将其所有的VIE协议予以终止。再次,KUREE于2011年7月以4148.3万美元价格回购了IDG与Matrix两家海外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最后,注销了之前所有在VIE架构下的公司,包括互软科技等公司。
  
  三、VIE结构拆除环节注册会计师需注意的事项
  
  (一)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目前,此类境外上市的融资主体大多存在员工股权激励问题。在VIE被拆除后,境外上市的相关活动便终止了,相应的激励计划也不能继续实施,原来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不通过现金或者协议安排员工持股的方式予以补偿。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VIE架构下实际经营实体一般只有境内的实体企业,相应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也是针对境内实体企业员工,极少涉及VIE架构里其他各种壳一类离岸公司。为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的要求,境内实体企业并不是境外上市公司,而且一般属于服务接受方,故没有设置在境外上市母公司层面的员工股权激励的结算义务,只需要在境内实体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体现此项针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交易。即要求境外公司给境内实体员工的股权激励,该项费用直接在境内实体的会计报表反映。第二,拆除VIE时,工作组应当根据中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出会计处理,且需要把其各种损益移至境内实体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同样,涉及的有关境内实体公司的各种费用,即便是境外公司替其负担的,也应当参考以上方式处理,按照“下推会计”的要求,在境内经营实体会计报表中体现相关经营费用,并对资本公积予以确认。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以往在VIE架构存续过程中,企业与注册会计师或许倾向于偏重境外上市主体合并报表编制与审计,可能忽略了对境内经营实体自身报表的编制,有可能出现境内经营实体报表不能全面反映成本和费用的情况,或者其他错误。在上市模式与上市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梳理境内经营实体的账目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原则,把成本、费用等之前漏记错记的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入账。再按照审计对于上市主体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前期账务处理与报表编制的合规性与公允性进行重新审视。
  
  (二)股权处置会计处理问题 在拆分VIE架构的过程中,由于可能关系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多个会计准则,所以重点和难点通常出现在对于境外投资者股权处置的会计处理方面。当前,对于VIE结构的拆除过程中,境外投资者往往通过以下方式退出:境内经营实体将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的所有股权予以收购,境外主体收到股权转让退款以后,将境外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然后完成退出。因为境内经营实体往往缺乏足够的收购资金,所以通常应当提前将境内投资人的资金引入进来。
  
  (1)合并对价问题。根据构建VIE结构的常用方式,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设立的目的是将境内经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境外,本身并不参与实质性的经营,所以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自身的公允价值一般都非常小。因此,假如境内经营实体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远远超过了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股权的公允价值,那么这一价款就不能被单纯的认定为股权收购款,而更应当被认定为对境外投资者支付的投资退出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购买价款高于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视为股东减资款予以处理,以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资本公积的冲减,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全部当做购买公司的合并成本。
  
  (2)合并财务报表问题。在境内经营实体对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所有股权进行收购的过程中,何时才能实现“控制”的相关要求,继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其体现出来,需要在依据会计准则做出一些常规判断之外进行特殊的考虑。例如,在境内经营实体对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股权收购款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支付境外投资者退资款。所以,假如各方存在协议,VIE架构在境外投资者收到投资退出款之前不能被实际拆除,这时不能认为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已经被境内实体公司控制。
  
  (三)税务问题首先,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取消,还有可能需要缴纳数额较大的税收补缴。国内运营公司通过服务费、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把收入转移至境外,需要缴纳10%的预提税(香港地区是7%)和5.6%左右的流转税,这一比例远远少于企业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同时,因为境内运营公司把大部分收入向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转移,又享受到了国内的优惠税收政策,可能会产生利润由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流入的嫌疑,企业有可能需要对纳税业务进行调整且补缴少缴纳的税款。其次,股权转让会涉及到所得税方面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准确掌控复杂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当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然而税务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金额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对VIE进行拆解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主动向税务专家咨询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信息披露问题针对拆除VIE重回A股融资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层明确发文要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若涉及拆除VIE架构需披露此拆除信息,2015年12月初证监会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层拆除VIE框架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发文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发文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在重组中标的资产若涉及拆除VIE架构,需要将以下事项在重组报告中列出:VIE结构组建及拆除的情况;VIE架构运行中的执行情况;VIE框架图。此外,发文还规定,若重组构成借壳上市,需要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说明VIE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VIE结构拆除中的运用
  
  (一)对包含公允价值在内的会计估计进行审核 VIE架构中境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运用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本文已对VIE架构下的股份支付与拆解过程中终止股权激励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述,在会计核算中将这些经济活动进行反映,需要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所以在VIE结构拆除审计工作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审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在2010年修订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中,明确规定了审计会计估计环节涉及的风险评估、程序设计、底稿记录等相关内容。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项目执业能力 由于VIE架构中各个主体被设置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各自的会计准则,且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在VIE架构拆除的过程中,各国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异同和运用应充分考虑进来,这一复杂的情况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三)寻求其他领域的专家帮助 在VIE架构拆除中,其过程比较复杂,单靠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知识可能很难解决,这可能需要法律、税务等其他方面专家的来协助解决,面临这些挑战时,注册会计师应该以2010年修订的审计准则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中相关要求为基础,在遇到其他方面的专业判断时可以向其他领域的专家寻求帮助。
  
  参考文献:
  
  [1]宋新潮、方敬春、董智、章建良:《拆除VIE模式下的企业税务处理》,《财务与会计》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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